中国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规范化研究
2017-10-27王晓月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王晓月
Aug.2017Vol.33No.4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4.0010
摘要: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已从基层法院试点逐步上升为常设性制度,其合法性已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保障。立案前调解的对象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为了取得更切实的实践效果,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包括家事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及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应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关键词:立案前调解;纠纷解决;诉调程序衔接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4005607
立案前调解是指对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暂不立案,而将其委派给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或者由法院立案庭主持调解。立案前调解是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新兴制度,在立案登记制和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其能否发挥出分流案件、化解民事纠纷的切实作用,有赖于法学理论在对其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基础上的深度总结和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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