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研究分析
2017-10-26周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建议
摘 要 由于对银行金融部门信用卡的办理使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不完善,部分银行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出现审核不严谨或人为失误等原因,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与日俱增。本文针对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审查实践工作和预防工作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 诈骗 主要特点 建议
作者简介:周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2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类型: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笔者结合2015年以来本地区的典型案例,对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针对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审查实践工作和预防工作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的主要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进一步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比较复杂,首先,主观故意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罪与非罪的难点(本文将在下文中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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