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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7-10-26康定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摘 要 长期以来,以证人出庭率偏低为代表的证人出庭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庭审效果发挥的一大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从很大程度上为证人出庭率的提高奠定了立法基础,但通过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还存在着立法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现实缺陷,需从弥补立法不足和强化配套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强制出庭 证人证言 出庭补偿

作者简介:康定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4

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多重解读

可以从必要性、合理性及法律文本层面对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综合解读。

(一)必要性解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言的“质证”,是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由法庭上的控辩双方,一方提出问题或者意见,另一方给予答复或者提出反驳意见的过程。庭审中,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很难仅从案卷文字中得出精准判断,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有利于法官通过其庭上表现以及作答连贯性和一致性等获取更多直观判断依据,进而达到增强内心确信的目的。而一旦证人无法到庭,有针对性的质证便难以真正展开,影响争议证言的证明效力

(二)合理性解读

强制证人出庭是社会契约理论在证人义务层面的体现。正如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即要证明权利与义务、制度与实践的合理性,就需要把这些关系看作具有契约属性,民众从国家的行政、司法行为中得到和平、安定、私人财产保护,便对应的要向国家让渡一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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