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2017-10-26李丹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但较为原则,实践中也处于起步阶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未成年人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方式,调查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从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制度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李丹阳,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3
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这一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起步较晚的制度规范,该制度尚有许多需要细化和完善的方面。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西方,最早是由意大利学者格拉马蒂卡提出,并随着人权主义和刑法个别化思想日益加深,其影响力越来越大,西方各国紛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各国法律中确立。普遍认为最早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源于美国,19世纪40年代美国约翰·奥古斯都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的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犯罪并预防犯罪。”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建立了第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并逐渐确立了由缓刑官负责进入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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