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立法机制研究
2017-10-26许薇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摘 要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是面对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从一定程度来看,它不但满足了这些市在地方立法上的相应需求,更是对我国相关立法制度的规范、地方立法积极性的调动以及地方自治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但是,应该要重视的是,尽管我国在市立法上拥有一定的实际经验,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设区的市在立法上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设区的市,本文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了其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完善设区的市立法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 设区 市 立法权 立法监督
基金项目:河北省法学会2017年度一般立项课题转化成果,课题编号HBF(2017)B013。
作者简介:许薇薇,中共唐山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03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科学依据及价值意义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依据
设区的市立法权是由《立法法》规定,其中第72条中有如下规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以及具体情况,设区市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能够针对保护环境、历史文化以及城乡管理与建设等出台地方性相应法规,但这些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严格审查其合法性,确保其没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的相应规定,批准时间应该控制在四个月的范围之内。《立法法》在第十二条中从立法目的、主體、内容以及相应程序等角度严格规定了设区市在立法权上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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