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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病故后如何计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17-10-24

人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标准

问:我爱人生前是一名中学教师,1963年5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退休,2015年3月病故。请问,我爱人病故后如何计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读者:康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其中,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调整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年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据此,您爱人病故后按其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职务工资+活工资+教师提高10%工資+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20个月,不含生前退休生活补贴。 编辑部:魏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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