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快递消费者权益的事前侵害及保护对策
2017-10-21武立栋闫葳杨龙刘宝学
科技风 2017年12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
武立栋 闫葳 杨龙 刘宝学
摘要: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量日益增长背景下,我国网络购物数量激增。但是,当消费者遭遇快递公司将其购买的物品丢失、毁损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我们在通过事后救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快递消费者权益的事前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事前侵害;对策研究
一、快递消费者事前保護的含义
随着电商购物平台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一旦发生快递延误、快件丢失或损毁、快递单信息泄露等问题,消费者则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诉、司法机关起诉、行业协会寻求帮助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但是一旦采取这些事后补救措施,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对消费者可做的只能是弥补损失、减少损害后果,如果启动了司法程序,消费者还要承担诉讼成本。所以,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权力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行为,将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审判协同完成,提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间点。
二、快递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事前侵害的行为种类
(一)快递单格式条款
快递单上面的格式条款是快递企业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快递服务合同相对人面对格式条款时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两种选择,这体现了快递企业的单方意志性。这些格式条款内容大致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物品名称、数量、是否保价等内容,在确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快递企业往往利用消费者的疏漏心理,将其中的一些条款改成侧重保护本企业的免责条款,就此剥夺了消费者获得有效赔偿的基本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