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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两合公司制度

2017-10-21闫皎

大东方 2017年12期

摘要:两合公司制度是集无限公司信誉良好和有限公司集资容易于一身的公司类型。本文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两合公司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并对其的历史价值作出评价。

关键词:公司法 ;两合公司制度

一、两合公司概念

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公司制度,它是指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其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日本公司法中的合资会社,就是指两合公司,英美法系中的有限合伙,类似于两合公司,但不承认其法人地位。两合公司则是大陆法系的称谓。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有关两和公司的规定

(1)1929年《公司法》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①放宽了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非得无限责任股东全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得以其自己股份之全数或若干转让他人。”公司法的修改,相对于原来的有限责任股东转让股份要求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明显放宽了转让的限制。因为有限责任股东,加入公司,仅以其财产对公司负责,并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也不对外代表公司,其转让出资不会改变公司的对外责任和业务执行者,因此不必对其转让出资规定的过于严格。

②对股东退股的事项规定的更加严谨、更加法律化

《公司法》第八十条将1914年《公司条例》中“有限责任股东虽患疯癫”,改为“有限责任股东不因受禁治产之宣告而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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