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的程序性规制
2017-10-21陆红
中国高等教育 2017年14期
陆红
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实施过程中,仅依据实体性规则不能解决学术上的各种问题。 学术委员会要顺利完成工作, 需要能够应对复杂学术问题的程序性制度,包括专业的专家队伍、判断学术问题的方法、 严格的裁决程序以及对高校学者成果充分重视的学术制度。 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程不仅有实体性规则, 也应该有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裁决等方面的程序规则,从而实现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互补性和完整性。
高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的法律属性与程序性规定
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法律属性是行政规章。首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下文简称《规程》)是2014 年由教育部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行政规章,是依据宪法、 法律及法规制定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定位,是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的准则。其次,以“规程”命名的行政法规,在现有法律中具有初创性和唯一性特点,表明《规程》不仅是对高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程序性规则的字义表达,也是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程序的深层关切。分析高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的行政法法律属性,是探讨高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程序性要求的切入点和关键点。
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侧重程序规则的直接设计。在《规程》中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得以确立,学术委员会被赋予较大的裁决权,裁决需要的程序规则也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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