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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职工代表产生方式存在的缺陷

2017-10-21唐晟

西江文艺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职工代表缺陷国有企业

唐晟

【摘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作为基层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工代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该规定为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奠定了法治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的各项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正在逐步得以行使和保障。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最初建立的原因是资本所有制的革命和传统的计划经济需求,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行使和终极效果在现实生活中不尽如意,如依照宪法规定的职工代表产生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身及其常设机构、以及与党组织和企业领导的关系,依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作为基层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在国有企业具体实践中,职代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存在缺陷,具体表现在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成熟和代表自身的素质有待提高。

一、职工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成熟

我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的选举制度是在参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渐渐出现不足之处;同样,伴随企业经营管理的转型和发展,职工代表的选举制度也逐步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一)间接选举过多

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选举工作的实际运作中,无论是对代表候选人的推选,还是对最终职工代表的确定,都是普遍由各选区的负责人或现任的代表所包揽,没有切实的将选举工作深入到职工群众当中。从而造成在广大职工群众的心理对选举制度理解不深刻、不透彻,漠视选举活动,认为选举只不过是在搞一种形式主义,对职工代表的当选根本起不到作用。间接选举最初是在实现直接选举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应运而生,对于规模大、人数多、层级多的大型国有企业,无法将选举权深入到每一位职工群众当中,再加上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所限,只能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解决。如今,间接选举却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规模的企业中,甚至不足千人的企业也实行间接选举职工代表。然而,这种现象的蔓延很容易造成选举权的垄断。

(二)传统的选举方式影响职工代表能力的发挥

传统选举职工代表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它没有自荐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又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往往埋没了真正能发挥出代表作用的人才,与此同时也违背了选举的平等性;另一方面,它缺少对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使代表候选人严重脱离群众,群众在选举时不了解候选人的水平,当选代表也不能反映出多数职工的意愿。很多都是直接指定职工代表候选人,将名单发给每位职工群众,只是随意的进行一下勾划即完成选举工作,对候选人的情况根本是一无所知。如此草率的行使选举权,如此轻视民主权利的存在,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不仅是对选举权的浪费,也是与倡导民主权利背道而驰。

(三)代表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中存在一些年龄偏大、能力偏低、素质偏差的人,特别是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远远达不到标准。权利不去行使,義务又不履行,不作为现象十分严重。当这种类型的代表占少数时,不仅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产生影响,还会像病毒一样,慢慢侵蚀真正发挥作用的代表;当这种类型的代表占多数时,职工代表大会便整体瘫痪,民主管理制度也流于形式。因此,从逐个代表的产生来把关,保持整体职工代表的高水平,对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显得尤为重要。

除此之外,职工代表的选举组织和程序也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使代表的选举工作呈现出不规范的状况,往往还将现有的选举原则抛至一边。如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方式存在问题;有些企业变相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凡此种种,从侧面上阻碍了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

二、职工代表的素质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在选择职工代表方面只是注重工作表现、是否老实、是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不同程度的忽视了职工代表的法律、文化、责任等综合素质以及各种能力方面的要求,从而导致职工代表从根本上缺乏“参政议政”的能力,缺乏对企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缺乏作为代表应具备的水平和素质,缺乏提意见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勇气,等等。一味顾及群众关系,“不得罪人”和“言听计从”的意识占据主导地位,更多的将“职工代表”当作一种荣誉,而非一项工作、一项任务去对待,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主权利的发展。

(一)职工代表的独立意志有待提高

职工代表的独立意志,是指职工代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独立性,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运用自己的思维方式,通过自己的判断与选择,形成自己的价值观。职工代表在当选之时,就被赋予了“独立意志”,从而代表企业内全体职工进行表决,行使民主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职工代表大会的水平,与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程度息息相关。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独立意志对于职工代表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强调其独立意志,能够有效的坚持企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否则将有悖于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初衷。

目前,职工代表的独立意志不够是普遍存在的一项问题。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都无一例外的表现为缺少独立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价值观不明确,职代会上发言及表决没有独立自主的意见。职工代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企业谋发展,为职工谋利益,弘扬企业文化,创造和谐环境”。而“为职工谋利益”是作为职工代表最关键的一项内容,也是作为职工代表的最根本的宗旨。因此,职工代表必须立场坚定、价值观明确,摆脱其他因素的干扰,按照自己的意志分析与判断各种问题,独立行使决策权,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实现得更科学、更合理。职工群众之所以要选出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正是为了实现他们的民主权利。

(二)职工代表的法制观念有待提高

职工代表的法制观念,是指职工代表对我国宪法与法律法规的知悉程度,在从事相关工作、履行相应职务时的法律意识,包括学法、知法、普法、守法以及护法的意识。首先,作为职工代表,必须熟悉宪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普法工作提到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日程上;其次,作为职工代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在代表企业全体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不要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最后,作为职工代表,必须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勇于同企业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斗争。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国家的统治,还是企业的管理,都一直实行“人治”。“人治”已经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深刻的烙印。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也不断的向“法治”转变。要想彻底消除“人治”所产生的影响,还需要一段时间的不屑努力。当前,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法律,宪法和法律贯穿于各行各业,在调整国家、社会、企业乃至个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职工代表的法律水平与法制观念,是制约“人治”最有效的途径,对于从根本上铲除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专制思想及其残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是指职工代表在参与企业事项的决策、协助监督工作、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的参与行使职工的民主权利,管理企业事务,履行职工代表应尽的义务。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最集中的地方就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要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做好大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就必须深入基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了解职工的现实情况,搜集资料,并加以整理、分析,使反映的意见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有可行性。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很少去关注职工群众的利益,根本没有去搞深入调查、总结并形成议案这项工作,多数职工都不清楚具体哪些人身兼代表职务,可见,代表脱离群众十分严重。上述现象也导致召开职代会时代表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

职工代表的工作责任感,是与其强烈的事业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关键在于代表的独立意志和道德观念。如果职工代表没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搞形式主义,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会名存实亡,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就会形同虚设。作为企业的职工代表,应该在代表的活动中时时刻刻为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考虑,其一言一行都要向企业负责,向职工群众负责,对代表工作尽职尽责;作为企业的职工代表,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献计献策,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代表在企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职工代表的文化素质有待提高

职工代表的文化素质,是指职工代表所学习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水平和所接受的文化教育的程度,它是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反映了作为代表具有的参与民主管理、发现并解决问题、协助推行工作的能力。文化素质是其它素质的基础,要提高职工代表的独立意志、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以及道德素质,关键在于提高代表的文化素质。一定的书写能力、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阐述问题的能力是作为职工代表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则,将难以胜任这个职务。职工代表是企业的形象,其文化程度是衡量一个企业向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

加强职工代表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理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践经验的学习,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条重要途径。职工代表应该自觉的学习国家法律、马列主义理论、党的政策、以及企业文化,经常与职工群众取得联系,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推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通过学习,使代表形成辩证唯物主义的价值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工作态度,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职工的民主权利,从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

(五)职工代表的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各行各业均有其职业道德规范,职工代表也不例外。代表在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特定的准则和行为规范。职工代表的道德素质,是指职工代表的行为规范与道德标准的总和,其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代表要做到公正无私、顾全大局,正确的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第二,职工代表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虛作假,自觉的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三,职工代表要做到乐于奉献,不贪图名利,为职工办事,敢于揭露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代表的道德观念一经形成,并转化为内心信念后,就会对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发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对整个国有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职工代表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威信,影响着全体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道德素质与独立意志、法律素质、文化素质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与责任意识也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工代表肩负着职工的重托、企业的重望,是否能成为企业的向心力,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职业道德的好坏。从责任、法律、文化方面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可以有效的提高代表的道德素质。实践表明,职工代表只有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形成高度的思想觉悟,才能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的应有作用,使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得以落实。

(六)职工代表的心理素质有待提高

动机支配着人的行为,不同的心理动机支配着不同的行为。职工代表的工作和活动,与他们的动机、追求、情感、意志、兴趣等心理因素密切相关。职工代表的心理素质,是指职工代表的需求、动机等心理因素与心理承受能力,是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内在动力。通常而言,心理素质较好的企业职工代表,其政治、文化、能力等综合素质较强,工作效率也较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发挥的作用就越大,企业的民主管理搞得越好,职工的民主权利行使的越充分。

职工代表的心理因素不仅对其工作与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还是衡量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提高企业职工代表的心理素质,首先,要分析社会环境、传统观念、社会心理、权利行使不够充分等外界因素对代表的影响;然后,通过实践,使代表掌握优化其心理素质的最佳方法,摆脱受社会这种消极因素的制约,有利于更好的履行职责;最后,职工代表要始终保持健康的心理、良好的心境,增强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这是提高代表心理素质所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纵观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几十年历程,一直都紧紧围绕着一个中心,那就是通过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中最具代表性的形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今天职代会日益式微,但是它在我国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历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却不能忽略,并且这种作用在今天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换句话说,职代会在现代经济和企业制度下并未成为“过去式”,面对国企全面改革、非公企业大批涌现等情况,对职代会制度来说既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同时也是职代会制度焕发新生命力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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