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共性
2017-10-21李文昕
西江文艺 2017年19期
李文昕
【摘要】: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共性
西方现代是形式的理性的法律文化,西方的审判是“竞技型诉讼”;而中国传统则是实质的非理性的法律文化,中国的审判是所谓的“卡迪审判”,中国“父母官诉讼”根据“情”“理”“法”来断案,但“情理”既非“实定法”,也非“习惯法”,而只是“深藏于人心的中感觉”。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渊源是多元主义的,“法”与“理”是相互亲合而不是二元对立的,它们都是传统中国的法律渊源。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对法本身的认识上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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