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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构想

2017-10-21毕美华

科学导报·学术 2017年20期
关键词:效力制度

毕美华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20-0253-01

公证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为现代国家普遍承认并运用,对法律事实和文书加以证明的制度。公证制度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引入,在我国发展已超过 30 年。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公证业务中重要的一项设计。设计的用意在于预防债权债务纠纷,提高执行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运用得当将不仅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同时对日常生活中的民商事交易也起到预防性的保护作用。从立法角度来看,近些年,我国立法活动从未停歇,但关于公证制度法律上的规定散落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尚未形成体系。新型合同的出现也给这一制度的更新和完善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完善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构想。

一、修订完善《强制执行法》

自 2000 年最高院成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目前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定位阶不高且零散。法院审查标准虽是形式和实质审查结合,但各法院在操作中的标准有高有低。针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内容也应以法律形式加以完善。应当将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司法解释、批复中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法》起草中设立专章进行梳理,形成系统的立法。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作为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角,与强制执行制度有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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