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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执业禁止行为调查研究

2017-10-21张羽

科学导报·学术 2017年20期

张羽

摘 要: 律师是基于保护基本人权的目的而产生的,是一种“私权利”。由于律师执业要求的特殊性,一方面律师用自己优秀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执业素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律师自身尚缺乏一定的素养与执业道德,使得律师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有所丧失,因此大力加强律师执业规范亟需落到实处,以树立律师执业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本文对律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主要概括。同时,为了更好的对其他地区完善和发展我国律师执业规范,结合贵州律师执业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途径,为我国律师执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个人的归纳和整合。

关键词: 律师;执业规范;道德

【中图分类号】 DF8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 (2017)20-0041-01

一、贵州省律师违反执业禁止的现状

通过查阅贵州省律师协会和贵州司法行政网发现贵州省律师被吊销执照或者罚款处罚的律师主要集中于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招致罪名主要来自两个环节: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就有可能作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贵州省某律所的某位律师因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作出了暗示性的语言和动作,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还有一名刑事辩护王姓律师在调查取证中以威胁和暗示好处的方式诱导证人作出虚假证言,这两个律师的行为加大了司法部门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罔顾法律的公正,被律协开除和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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