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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2017-10-21刘红卫

东方教育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刘红卫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由于诚信制度不健全、公民诚信意识培育不足等问题导致社会失信现象频现,如何用法治方式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关键词:法治;社会诚信;建设

一、诚信与法治的关系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内容之一的诚信和法治,分属于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看似平行的二者却有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深入探讨诚信与法治的关系,有助于发挥法治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诚信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法律渊源看,诚信是法治的本质,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石。法律的本质是契约,而诚信则是契约的“黄金规则”,是遵守契约的最理想状态。从政者不可朝令夕改,更不能信口开河,使百姓无所适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言九鼎”等成语都体现了“信”治国理政、人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商鞅“立木取信”,新法顺利推行;刘邦“约法三章”,百姓纷纷拥护;毛泽东“三大纪律”,群众基础日益牢固。所有这些“法”,都建立在一个“信”字上,立法就是立“信”、立“诚信”, 法无信不立,没有对诚信的坚守,法治就难以施行。而且,古今中外立法,都必须有庄重的严格的程序,无论善恶,都必须向人民公布。公布的办法,不管是公布法律文件、十二铜表还是悬法于城门,总之要颁告天下,取信于民,正所谓“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这也充分体现了诚信是法的本质和特性。

(二)法治是诚信的守护神

法治为诚信提供保障,是诚信的坚实后盾。原始氏族社会,为了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氏族成员只有团结一心,彼此信任,才能获得生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可能给氏族带来灭顶之灾。因此,诚信守信作为一条重要的道德准则,规范着人们的日常活动。我国古代社会更是崇尚德治,强调统治者要“敬德配天”,道德在治国理政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律和制度只是道德的配角。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逐利的本质进一步暴露。“毒奶粉”、“天价鱼”等事件的发生,表明诚信在追名逐利的市场行为中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仅靠人的道德自觉和自律,单凭人的“不忍人之心”,市场信用是维系不下去的,正所谓“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2]。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有法治保障的诚信才是稳定和持久的”[3],只有将诚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治来守护诚信,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诚信的作用。

二、社会诚信建设的法治困境

从上文可知,诚信规则及法治自身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势必会碰到不可回避的困境。

(一)诚信规则无限性与法治约束有限性的功能困境

法律本身所提供的是诚信的最低标准和底线。法律因其较大的权威性会使人们产生忌惮心理,从而无论主观意愿如何,一般都会遵从法律的规定。但问题也因此而产生,人们有可能在法律之上产生道德惰性,将对法律的遵守作为道德诚信规范的全部或大部分,从而使诚信规范约束领域狭窄化。这个问题的背后实质上也反映了法治功能的有限性,它永远无法完全取代道德系统本身去规范人的道德行为甚至道德心理。

(二)法治實效与社会预期的背离困境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不够成熟、不够完善的阶段,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现行法律政策有的滞后过时,有的空白缺位,有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失之于软,违法成本低,还有一些具体条文内容、司法个案判决与社会道德诚信不合拍甚至相悖。因此,社会法治实效特别是基层法治实效相较人民的预期还有一定差距,而这种背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诚信的遵守和信仰。

(三)失信行为的不稳定性与法律相对稳定性的冲突困境

失信行为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其主体、形式和内容都在时常发生改变、出新。而法律在一定的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相对稳定的法律对于极具动态性的失信行为,往往是滞后的。因此,法律是难以覆盖和惩戒所有失信行为的。

三、社会诚信建设的法治策略

上述困境的存在从根本上呼唤对诚信与法治的新的认识。我们认为,法治与诚信要共生相长,是破解上述困境的根本之道。概而言之,就是要将法治视为诚信的法治,将诚信视为法治的诚信。

(一)以现代法治理念改造传统诚信观念

当前,不少人的诚信观念主要来源于社会经验,而社会经验又与历史传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相当一部分中国人的诚信观念还停留在农耕时代、封建时代、计划经济时代朴素的诚信认识,缺乏时代元素。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所有公民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就是法治,基本要求就是诚信。因此,要将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价值追求融入社会诚信教育中去,培育新型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相一致的社会诚信精神。

(二)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成为法治与诚信的现实链接

尽管法治与诚信存在紧密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更多的是抽象层面的。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一种可能,即法治与诚信现实地相互链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精髓在于用制度来规范,用法律来保障,使诚信行为成为法治的根本追求,使失信行为可以及时进入法律处置渠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特别注重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抓好重点人群及关键少数的诚信行为的教育与监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发端于政府,普遍于民间,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做起,逐步推向各行业、各领域、各群体,最终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诚信自觉。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的手段,推进社会诚信体系信息化、网络化、可视化,要切实将公民作为个人道德的诚信行为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有效链接起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

(三)综合运用正式法和非正式法促进诚信建设

正式法指的是国家正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及蕴含的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非正式法是指没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它主要来自于行业组织、民间机构甚至非正式组织的预定俗成。这些“法”虽然不具备强制力,但同样具有“法”的效应,不可忽视,在某些时候起影响甚至比正式法更深远。为此,一是要坚持以完善正式法为基础,只有正式法完善了,整个法治体系才可能完善。二是要正确认识非正式法的客观存在,并认同非正式法的作用。三是要以正式法规范非正式法,一切非正式法必须在正式法的框架下发挥作用,否则就会演变为“非法”。四是要注重对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可以充当着社会信任的传导器,有利于减少因社会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导致的信任缺失,可以有效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及时将基本道德诚信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靠法律来保障,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诚信风尚。同时,要及时把一些基本道德诚信规范上升、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诚信理念与准则,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道德诚信底线,提升诚信道德水平,推动社会诚信素质的整体提升。要加强信用管理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形成“道德约束—社会管理—法律规范—公民自觉”的社会诚信建设闭环。同时要加大公正执法的力度,建立有效的失信的监督惩罚机制,保护守信者的合法利益,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处,使社会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失利”的健康局面,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诚信关系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朱颖俐,利子平:关于诚信社会与法治关系的几点思考[J].求实,2008.

[2]王伟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探索与构想[J].中国法学,2012.

[3]梁国亮.国外社会如何构建诚信体系[J].求知.2016.

注释: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73.

②《荀子·议兵》

③王伟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探索与构想[J].中国法学,2012年10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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