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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例外”原则对我国国际文化贸易纷争的启示

2017-10-20黄于悦

今传媒 2017年9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

黄于悦?

摘 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文化例外”原则移用到我国对外的文化贸易纷争中时,既暴露出了自身的缺点,也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因此,推动“文化例外”原则自身的完善,灵活使用这项原则,实现本国文化政策和WTO规则有效地接轨,是合理利用“文化例外”原则的前提。在“文化例外”原则的庇护下赢得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以创意产业为主导,结合我国优势资源,实现文化产业国际地位的提升,才是我们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文化例外;文化产业;国际文化贸易

中图分类号:G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9-0038-02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欲以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为突破口,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1]”,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种问题首先体现在国内文化产品的内供和内需的不平衡上,其次体现在国际文化贸易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成熟的文化产业模式,抬高文化贸易门槛,迫使文化产业弱势的国家开放文化市场。内忧外患的压力迫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本国的文化贸易市场。然而,以美国为首的文化产业大国拥有优质的文化内容和低廉的价格,完全开放的市场环境必将对我国的文化产业带来巨大冲击。面对美国文化产业咄咄逼人的态势,以法国、加拿大为首的这些主张精英文化和文化保护的国家提出的“文化例外”原则,为解决我国当下的国际文化贸易纷争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一、“文化例外”原则的内涵及其争议

“文化例外”原则是由法国在1993 年“GATT乌拉圭”回合最后一轮谈判中提出,旨在将文化产品和普通商品区别开来对待。在此次谈判中,美国等国明确提出电影和所有的音像制品应属于完全的自由贸易产品,法国则认为应将文化产品排除在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中。最后欧洲国家通过在农业领域做出的一些妥协,换取了美国的让步,承诺电影、音乐和电视节目等视听服务不属于普通商品范畴。

然而对于“文化例外”,两方一直存在分歧,核心在于是否承认文化产业具有双重属性,即文化属性和商品属性。“法-加模式”认为文化产品承载着本国的思想文化和特定的价值观,因而不能任由市场操控。“美国模式”则认为文化产品和食品、汽车的等行业本质上是一样的,应实现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通。过度的文化保护,反而会妨碍了不同声音的充分表达,削弱了文化活力。

这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催生出对文化产业不同的管理理念和文化政策,给国际文化产业的贸易带来了摩擦。

二、我国移用“文化例外”原则困难重重

正是由于双方认知上的差异和对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文化例外”原则在在解决国际文化贸易纷争上缺乏有效力度,这也为我国援引这项原则解决本国问题增加了难度。

从国际层面上来看,“文化例外”原则自身缺乏国际法律效益。由于美国的强烈反对,“文化例外”仍旧只是一项主张,并没有写入世贸组织的法律体系中。对“文化产品”范围的界定,“文化例外”的实施程度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故而也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虽然世界上也存在着多个倡导文化多样性、反对文化霸权的国际性组织,其中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影响力最大。但这些组织和相关公约都因缺乏强制的执行机制而未能在谈判中发挥预想作用。因此,“文化例外”一直被视为一种默认的精神存在于世界文化产业贸易之中,并未有真正的国际法律条文予以支持。

从我国自身层面来看,我们不像法国、加拿大那样有着一以贯之的“文化例外”传统。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出于入市的急切心里,并没有提出和设立“文化例外”条款。因而我国的文化产品、服务均属于一般产品和服务额范畴。这种缺乏前瞻性和连续性的外文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我国落实“文化例外”原则的难度。

目前,我国现行的文化产业政策试图兼顾这两种文化产业模式:一方面参考“法-加模式”保障文化利益和国家安全,投入资金扶持强势文化企业,推动文化产业的合并,形成能与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竞争的文化集團,如上海报业集团;另一方面又参考“美国模式”,开放一部分文化市场,鼓励行业间的竞争,以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不少学者提出,“这种游走于两种模式之间的政策会模糊了自身的身份,既使自身功能的失调——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两种方式不可能一下子兼收并蓄,又会招致与其他国家的摩擦和争端。[2]”通过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大型文化集团,依靠政府的各种优待和补贴,势必会造成国内文化产业竞争的不公平,而这种在强大政策庇佑下壮大起来的文化产业缺乏全面的市场竞争,能否抵挡得住滚滚而来的全球化浪潮,是否会死于保护制度,都值得我们深思。

三、合理利用“文化例外”原则解决国际文化贸易纷争

由此可见,利用“文化例外”来解决我国的国际文化贸易纠纷依旧存在很多水土不服。这种水土不服,既来自于“文化例外”原则本身的漏洞,也来自于我国现有的文化体制与“文化例外”原则的脱轨。因此推动原则自身的完善,灵活使用“文化例外”政策,实现本国文化政策和WTO规则有效的接轨,成为我们合理利用“文化例外”原则应对国际文化贸易纷争的必要前提。

1.促进“文化例外”原则在国际法中的落实

“文化例外”原则在解决国际文化贸易纷争时常常无法发挥作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缺乏在国际法律层面上的认可。因此,修订WTO内关于文化产业属性界定的条例,建立WTO与《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某种联系,提升“文化例外”在法律层面的认可度,是以法国、加拿大为首的主张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保护的国家所大力推行的。而我国作为一个文化产业发展相对薄弱,但传统文化内涵又极其丰富的文化大国,应当同那些在国际上文化贸易地位相似的或是文化政策主张类似的国家结盟,积极推动国际文化贸易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文化例外”原则争取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各国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发展。endprint

然而,由于美国的阻挠以及WTO天生的自由贸易宗旨,想要将“文化例外”原则纳入WTO中无疑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我们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逐步实现。有学者提出,可以首先使其成为WTO条款解释的补充手段。在将其成功选入补充手段后,我们就可以考虑争取提高其在WTO 中的地位,比如使其中的一些条款进入WTO涵盖协定中[3]。通过这种途径,使“文化例外”原则得到国际认可,提升援引“文化例外”的成功率。

2.运用“文化例外”原则赢得民族文化产业的时间和空间

在实际应用层面,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文化例外”的口号,而是应该灵活运用“文化例外”原则的宗旨和思想,进一步审视现有的文化法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的相关规定,提升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国际认可度,实现本国既有的文化政策和WTO规则有效的接轨。调整我国现有的文化政策,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自身文化产业政策的漏洞,在与美国等文化产业大国持续不断的贸易纷争中赢得有力地位。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提升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摆脱以往对文化产业的过度保护,呈现出一个更具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大国形象。

诚然,坚持“文化例外”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将外国文化推出国门,固守本国文化,而是在这种庇护下发展面向未来、面对世界的有竞争力和具有創新意识的本国文化。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任何闭关锁国的政策都会给一个产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推进和发展“文化例外”原则的目的,是在文化产业强国压力下, 赢得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宝贵时间。真正能保护本国文化的核心还是一国文化产业整体实力的提升。

美国之所以主张自由开放的市场,是基于对自身文化产业的强大自信上。一方面,雄厚的资本和良好的运作模式,形成了美国国内市场的天然屏障,外来文化很难进入美国主流文化市场;另一方面,较大的人口基数和国民文化消费能力为美国的文化产业带来成熟的市场和可观的收入,这使得美国的文化商品可以以低廉的价格和较高的品质打入国际市场。因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形成具有活力的文化市场才是文化保护的关键所在。相比于发达国家,国际文化贸易对于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坐拥丰富文化和人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应将扶植文化产业并大力发展国际文化贸易作为政策首选[4]。学者李怀亮指出,文化产品的“整体性效应”和“辐射效应”使其具有非常强大的整体带动功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火车头”的作用[5]。

对于中国这样文化产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来说,发展文化产业的核心在于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对于硬件的要求低于其他行业,而带来的增殖收益和周边价值远远大于其他行业。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民族资源给予了我国深厚的文化底蕴,这些都是我们的有利条件。我们要改变落后的、闭塞的、固化的思维模式,通过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国家层面的倡导,以创新为导向,结合我国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人力资源等优势,大力推进我国文化体制的改革,提升我国文化产业整体水平来对抗纷繁复杂的国际文化产业的挑战,实现本国文化产业的“走出去”。只有用真正强大而富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才是解决与国际文化市场纷争的最有利的武器。

参考文献:

[1] 张晓明,王家新,章建刚.文化蓝皮书: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2015~201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2] 宋蒙.从“文化例外”看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23-26.

[3] 薛狄,那力.国际文化贸易的价值冲突和法律选择——由近期中美文化产品进口纠纷引发的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2):143-150+160.

[4] 吴承忠,牟阳.从WTO与“文化例外”看国际文化贸易规则[J]. 国际贸易问题,2013(3).

[5] 李怀亮,闫玉刚.当代国际文化贸易综论(下)[J].河北学刊,2006

(1):108-115.

[责任编辑:思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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