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及实质性思考
2017-10-15夏向荣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夏向荣
摘 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构想,并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制定出与经济发展进度相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而要制定先进的商事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先进商法理念的引导。本文从保护营利、经营自由、加重责任这三个方面去阐述我国商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并为构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做一些实质性的思考。
关键词:保护营利;加重责任
一、保护营利
商事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是商事交易最重要的特性,同时它也是建构商法规则的基础。由于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政策和“重义轻利”的思想行为准则,使得营利调节机制在我国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整个社会对营利行为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也被严重扭曲。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人们追求营利的本能得以回归,但由于缺乏立法层面的支持与保护,加上人们诚信意识的相对缺失,营利性这一理念并未很好的在我国确立,它的发展也并不顺利。
保护营利是商法最为核心最为基础的理念,同时它是其他理念产生的基础。它不仅鼓励商人用合法的方式大胆追求营利,享受营利成果,还要求商法必须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事交易的法律环境,营造宽容开放的法律氛围。但需注意的是,商法所保护的营利必须是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并通过合法交易与正当手段基础之上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与利润,对于采取非法不正当的交易手段背离公认的商业道德所获得的收益与利润,商法不但不予承认和保护,还应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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