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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7-10-14闫凯歌

大东方 2017年4期

摘 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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