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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模式微商的法律探究

2017-10-14田石鹏

大东方 2017年4期

摘 要:在以微信为平台的B2C模式微商出现之前,已经有了如淘宝、京东等电商的B2C经营模式,因此也为B2C模式微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示范作用。由于B2C模式微商的经营者都是已经过工商性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出现商品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维权,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关键词:微商;B2C模式;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2日,林薇佳使用微信账号“Lin132×××× 4412”登录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为“HollandAndBarrett”的微信商城,以517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名称为“荷柏瑞200681172157精氨酸营养胶囊”。林薇佳签收货物后,在查看产品外包装标签的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的标识“配料:L-鸟氨酸、L-精氨酸、明胶、左某肉碱酒石酸盐等;原产地:英国;中国总经销商: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经反复查阅资料以及咨询专家,发现该产品配料中使用的L-精氨酸为非普通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林薇佳认为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进口的食品经营者,理应具备专业食品安全审查的能力,应对所售商品尽严格审查的义务,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林薇佳向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退回商品货款51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140元以及对诉讼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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