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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

2017-10-14杨蕾张明烨

银行家 2017年10期
关键词:主体农业

杨蕾+张明烨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不变特点,满足农户意愿,稳定了其承包权;又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激活,避免了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地,解决的是农业生产中的效率问题,即现代农业资源配置问题。

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大约2.3亿农户中有超过7084万户办理了土地流转,占比已达30.8%,而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已超过50%,农村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35%,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目前,经营50亩以上的新型主体约为350万个,经营总面积为3.5亿亩,平均每个新型主体经营100亩。这些都是放活农地经营权已取得的重要成绩。

“三权分置”政策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这将极大地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提了新路径。深刻理解“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带来的影响,总结“三权分置”下试验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金融创新模式,梳理存在的问题及瓶颈,探讨 “三权分置”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的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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