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运用融资担保与信用保险推动助贷业务
2017-10-14范嘉王铁军
银行家 2017年10期
关键词:融资
范嘉++王铁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现代金融体系始终都需要连接资金的供需双方,将社会上富余的资金动员起来并使之得到有效的运用。在这个过程中,信任问题始终不变地居于核心地位,资金盈余方要把自己对资金的控制权交给短缺方,必须是基于某种信任。
随着交易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加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交易双方相互并不熟识, 难以有效建立信任的基础, 因此, 资金短缺方需要借助其他方法来增进自己的信用水平, 以获得盈余方的信任, 促进信用交易的完成, 于是应运而生了各种各样的担保形式。在实践中,融资性担保与信用保证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共同基础, 都是增进义务人信用的一种手段, 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担保形式,但二者在商业银行的助贷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
概念
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图1)。

融资性担保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即金融机构/银行,在担保/保险关系中称为权利人,为简明清晰,下文统一将权利人称为债权人)与融资担保公司,债务人(即借款人,在担保/保险关系中称为义务人,下文统称为债务人)是合同关系人,而非当事人。目前,在我国的实践中,债权人与融资担保公司进入融资担保关系带有“合作”的意味,通常由债权人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例如《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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