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限缩解释

2017-10-11徐晓陈国良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徐晓+陈国良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从《合同法》立法之初,学界对该条款的理解就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解释论的视野下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对第121条进行分析论证,认为需要对条款中“第三人”以及“第三人原因”进行限缩解释,将第三人限制为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的原因则限制为那些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那些具有通常性的原因。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限缩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第121条体现了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①该法条最大的争议在于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抗辩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界定。

一、对第121条限缩解释的必要性分析

传统学说一般以“诚信原则说”为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学说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首先,不管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只要给付能实现,履行义务的人是谁对债权人而言是无关紧要的,所以第三人有过失,而债务人本身无过失,即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的责任,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