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
2017-10-11赵春晖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赵春晖
摘要:现如今,悬赏广告日益常见,纠纷亦是不断。翻阅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并无明确提及。在学术上,导致存在不同观点,争议不止;在司法实践中给司法机关审判相关纠纷时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立足于悬赏广告的基本定义,对比分析国内外各种学说、立法,并结合笔者的个人理解,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不足;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总结分析,希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能予以明确,完善相关理论。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要约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和界定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及要件
虽然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无统一界说,但关于其概念争议并不大。悬赏广告即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关于悬赏广告的构成,笔者总结为四大要件,一、悬赏广告必须以公开发布的形式,面向社会中的不特定人,没有特定的针对对象;二、悬赏广告必须有广告人,且广告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广告人须在广告中含有对完成规定的特别行为的任何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且当完成所规定行为时,广告人即负有给与完成者报酬的义务;四、广告中的所有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既有的公序良俗,否则悬赏广告即不能成立。
(二)悬赏广告的分类及界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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