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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7-10-10固安县人民法院宫村法庭

女子世界 2017年10期
关键词:经营权租金被告

固安县人民法院宫村法庭

土地陷入纠纷

原告刘桂敏与被告冯海坡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位于固安县宫村镇郑各庄村东的一块2.7亩、一块0.77亩,共计约3.5亩土地租赁给被告耕种。双方约定分期给付租金,然而被告仅给付一期租金后一直拒绝给付,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多次协调,被告返还原告其中的一块2.7亩土地,另一块0.77亩土地拒绝返还。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刘桂敏和两个幼女冯佳宇、冯佳灿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2005年11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0.77亩承包地。

被告冯海坡辩称:“这0.77亩地是我弟弟冯海军的口粮田,弟弟去世了,刘桂敏作为儿媳没有赡养我的父母,我履行了赡养义务,所以就一直没付给刘桂敏租金,现在我也不同意返还0.77亩土地。”

经过法庭调查显示,1993年郑各庄村土地调整,户主冯士安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郑各庄村东6.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冯海军作为农户成员分得0.7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地南临郭金凯、北临冯耀常、东临垄沟、西临道。冯海军与原告刘桂敏于1995年5月4日结婚,1996年1月17日生长女冯佳宇,2002年11月26日生二女冯佳灿。2001年,郑各庄村因人口增减进行土地调整,在村东氨水库补给刘桂敏、冯佳宇、冯海军2.7亩土地,其中冯海军0.2亩土地。2002年,冯海军因故去世。2005年11月5日,原告刘佳敏、冯佳宇、冯佳灿与被告冯海坡签定土地转包合同,中介人为庞克松,合同约定:原告将口粮地3.5亩经营权转包给被告,其中一块在村东氨水库2.7亩,一块在村东计8分;为长期承包,租金及付款方式為每4年租金1500元整,必须于承包期的前一年秋后10月份付清租金,如首次承包期为2006—2009年,首次付款应为2005年10月份,第二次承包期为2010—2013年,第二次付款应为2009年10月份,依此类推;以后为任何一方违约将负经济及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租金1500元并耕种了原告的上述土地,后租金一直未付。2009年,原被告经镇政府协调,原告收回了被告耕种的其中2.7亩土地。原告另外村东0.77亩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至今。2015年1月19日,原告诉至冠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0.77亩承包地。

亲人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因案件属于家庭类纠纷,涉及原被告间的亲情关系,固安县人民法院在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并及时找到村委会了解案件情况,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法院认为: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认可并履行了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从2009年起未给付三原告转包土地租金且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给付三原告租金,被告的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根本实现。三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土地转包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诉争0.7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在本判决送达后不得再在诉争土地上种植农作物。被告辩解本人没有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手印不是本人捺印的主张,被告在本院指定的鉴定期间内未申请鉴定,且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内容认可并实际履行,本院对该合同予以认定,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出三原告未赡养冯海军父母其不应返还冯海军0.77亩口粮田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采纳。

法院的判决

宫村法庭受案后,对原告母女3人进行了询问才知,3人是在刘桂敏丈夫去世后,土地由其丈夫哥哥强行长期租赁。其母女3人无奈返还娘家居住,并开了个理发店勉强维持生活。随着两个女儿逐渐长大,生活开支逐年增多,入不敷出,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仅给付了一年租赁费后便拒不给付。无奈,原告母女3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

法庭在了解情况后,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干警对该案进行了诉前调解机制。经过和镇政府、村委会对接、群众走访,镇政府与村委会已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态度蛮横,拒不退地,事情至今无进展,原告已多年进京上访要求解决。针对调研出的新情况,法庭召开了专题庭务会进行了讨论,通过镇政府、村委会的反馈及对村民走访意见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女方丧偶后,男方家族压迫妇女“侵田占产”恶劣事件,法庭调整工作方向。

经过严密的庭前准备,完善的庭审程序,逻辑缜密的法律论理,法庭做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桂敏、冯佳宇、冯佳灿与被告冯海坡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二、被告冯海坡于2015年6月30日前清除原告刘桂敏、冯佳宇、冯佳灿位于郑各庄村东、南临郭金凯、北临冯耀常、东临垄沟、西临道的0.77亩承包地上的农作物并返还给原告刘桂敏、冯佳宇、冯佳灿。

此次涉及农村妇女土地纠纷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启示: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涉及农村土地案件时,法官最好到当地去实地考量一番,再多方调查证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这也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

编辑/张立平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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