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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创新高校监督执纪方式研究

2017-09-26胡心淼

祖国 2017年16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监督

胡心淼

摘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于2015年9月24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群众代表以及相关党员对装订修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提出了监督中“四种形态”。由此可知,王岐山同志总结出了违法违纪等行为都是由量变而引起的质变规律。以下,就是本文对实践“四种形态”创新高效监督执纪方式的研究。

关键词:“四种形态” 监督 执纪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9月24日提出了“四中形态”的基本内容,即:1.党内关系应当在日常中,经常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让扯袖、红脸、出汗、咬耳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方面以及组织处理方面要成为大多数;3.对党内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的重处分,与此同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方针上应当是少数;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要求着我们以后的落实审查工作中,应当改变在工作上的思维方式,突出工作中的重点,与此同时也应当创新监督执纪的方式。

一、高校推进“四种形态”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纪律纪规的意识有待加强

在相当一部分的党员干部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纪律纪规意识淡薄问题,一些党员在对待组织纪律的时候没有严于律己,认为党员在管理方面没有必要管的太严,有的甚至觉得,管制太严了导致经济发展受到影响。部分党员对纪律的严肃性也没有足够的认知,觉得只要没违法犯罪,违纪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这导致了组织中出现了行为随意的现象,也造成了平日里宽松懒散的态度。

(二)党员思维中的弊端

在纪检监察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仍然有着要不然就不得罪,要不然就得罪了让其锒铛入狱思想。因此,带着这种错误的思维,纪检监察干部只重视大案件,比如贪污、受贿、出逃等等,而对于党员干部所出现的违纪视为小问题,经常不闻不问,这也导致了不少党员干部经常在平时出现各种各样违纪的小问题。

(三)党员思想上错误的认知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开始严惩党内的人情腐败作风,大部分高官落马跑路,党的纪律风气明显好转,然而在四中形态中提出之后,有部分党员以为这是反腐败反纪律的力度减小了,还有部分党员在“四种形态”提出之后,以为执行监督的力度没有之前大,违法违纪的现象可用软处理了。这些不好的观念都严重误导了干部中对纪律严肃性的认知。

(四)“四种形态”的精神不足

王岐山在“四种形态”中,提出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点严格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严肃监督绝大部分的党员,应当严肃处理党员的作风的问题,而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却在熟人的面前经常顾及人情,或者怕得罪高官,进而影响了自己的仕途。

二、高校推进“四种形态”相关问题的措施

(一)在前两种形态下严于律己

组织懒散、纪律涣散,党员之间的关系没有正常化。这都是第一种形态所针对的现象,而第二种形态所针对的现象则是由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小心造成的轻微违法违规的,应当受到轻微的处方以及工作调动。这两种形态所提出来的现象是目前高校党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在校领导之间应该起带头作用,应当积极发扬自我批评的优良风气。而有些轻微的违法违纪事件,应当在会议上点名批评,然后再由违法违纪的党员做相关的检讨,并在下次会议中做好检讨说明。

(二)在后两种形态上基础上严格执行

第三种形态是针对严重违纪,带头败坏风气的现象,重点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十分严格。而第四种形态则是针对非常严重违纪,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此时,应当在排查过程中狠抓。要想抑制住腐败的苗头,就应当在这两种形态上严抓狠抓。

(三)平日里做好线索调查

为了使重大违纪违法能落实到位,财务、审计、人事部等工作人员在平时记账、清账中发现违法违纪现象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与此同时,纪委也应当根据信访、网络信息等信息传递的手段发现相关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性质的重大性来采取具体的手段,搜集好证据,根据线索逐步调查。

(四)瞄准审查的重点对象

瞄准那些即便在十八大后依然不知收敛、肆意行贿的党员,根据人们群众的举报,尤其是那些在重要岗位发挥重要作用的党员,都需要一一审查。在查出有严重违纪或者轻微违纪的现象之后,都应当严惩不贷,给予其严重处分或者职务调整,严重的直接停职开除党籍。

(五)提高审查的效率

在纪检监察中,要注意抓住线索的重点,不要把时间以及精力都耗费在纪检监察中的小细节上。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先对其进行严重的违纪处分。另外,在纪检监察中,如有发现其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且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进行周密的配合。

(六)加强纪检监察中的力度

纪检监察中,政府各级的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构应当改正过去只知道抓大案要案为主要方向,将违反“六大纪律”以及中央八项所规定党员作风问题作为审查的重点,做到防微杜渐,以此来杜绝出现作风问题的苗头,在听到人民群众的反映以及信访举报之后,应当立刻找到该党员谈话核实情况,在前期就进行合理的批评教育,让其自己检讨自己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处于停职或者开除党籍的惩罚措施。

三、结语

实现“四中形态”,对于纪检监察而言,要求更高,工作力度更大,责任也更重;与此同时,这也严格要求纪检监察坚定的政治思想,要不断的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要时时刻刻在党作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同不良作风、腐败风气做斗争,严于律己,从而落实“四种形态”。

参考文献:

[1]余继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做好新形势下执纪审理工作[J].廉政瞭望(上半月),2016,(06).

[2]张运佳.运用“四种形态”,开创纪律审查新思路[J].中外企业家,2016,(24).

[3]宋阳,罗增辉,谭建福.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践行“四種形态”与深化“三转”的工作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6,(36).

[4]张运佳.运用“四种形态”,开创纪律审查新思路[J].中外企业家,2016,(24).

[5]张春艳,陈树森,程红梅.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推动执法监察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有效手段[J].黑龙江金融,2017,(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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