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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17-09-21林花花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苍南县刑事诉讼法庭审

林花花

(325800 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 浙江 苍南)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林花花

(325800 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 浙江 苍南)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仅仅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同时,还关系到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它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利益权衡,能够使我国法制更加完善,进一步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基本的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实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探讨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以飨读者。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证据的收集和形成过程违反了法规规定的证据收集的必经程序,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失去了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因此,不能够被法庭采纳,不具有镇定犯罪或裁量刑罚的作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能够保障案件当事人﹑被告人等的人权,纠正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还可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廉洁性,它的首要目标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实现其正在的价值。

一、完善立法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完善其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而构架更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包含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以非法主体收集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指言词证据也指事物证据)等,可以说,只要在收集证据或证据的形成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就属于非法证据。在我国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取证主体不合法形成的证据;取证方式不合法形成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其次,对于现行的比较粗疏的非法取证方法应该进一步完善,使其精细化,对非法取证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严禁以下列方式获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相关的言词证据:①威胁﹑欺骗。②使人疲劳﹑饥渴。③使用药物﹑催眠。④刑讯﹑使人产生肉体剧烈疼痛。⑤其他残忍﹑有辱人格﹑丧失人道的方法。严禁以非法扣押﹑搜查﹑侵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实物证据。

三、设立非法证据排除专门法庭

为了防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非法证据陷入为主﹑不经过预审直接进入庭审,混淆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可以设计专门法庭,用以对证据进行前置审查,对法院的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加设非法证据排除庭,专门用以审查各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便于辨别和排除非法证据[2]。在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不是其必经程序,该项程序需要经由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庭审之前的法定时间内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够启动该程序,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审核申请,则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证据都将会直接进入庭审。而一旦进入庭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将不被准许,但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案件所设计的证据中含有非法证据,则会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法庭的设立,不仅仅能够督促案件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还可以体现出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

四、建立了健全的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有效运作,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以支持其运作。例如,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需要制定身体检查制度﹑沉默权制度等,对于补正证据,需要要求相关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来证明补正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同时,要给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针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实行庭审全程﹑全面﹑全场录像录音制度,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于非法取证人﹑取证主体的惩罚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律师在场制度,使律师能够在侦查环节具有充分的权利[3]。除了以上先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之外,还应转变司法人员的传统观念,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还要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以便更好的做到非法证据的排出,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五、结束语

在刑事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切实的维护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权,遏制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制化﹑民主化的标志。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不断的探索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能够发挥出其关键作用,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1]彭丹云.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探究[J].中国市场,2016,(42):153-154+158.

[2]孟俊涛.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J].法制博览,2016,(24):204+203.

[3]马卉.浅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5):61-63.

林花花(1986~),女,汉族,浙江苍南人,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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