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额法庭制度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启示
2017-09-20蔡培琳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蔡培琳
[摘要]当今社会快速发展,民事纠纷频繁发生,法院的案源不断累加。为了减轻法官压力、快速化解小额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第一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但是必须承认,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许多规定需要不断在实践中进行完善。文章通过对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进行探讨,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小额法庭;程序完善
一、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之介绍
(一)美国小额法庭制度的概述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是目前为止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最完善的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初,小额诉讼制度就已经出现,美国设立了专门的小额法庭,让当事人直接参与到审理中来。美國的小额法庭跟普通民事法庭是两种不同的法庭,不同县法院的小额法庭设置也有区别,有的县法院专门设置小额法庭来处理小额案件,小额法庭和普通民事法庭不同,是两个独立的机构,相互不重合;有的法院没有设置小额法庭,小额诉讼由普通法庭的法官单独进行审理。
小额法庭审理的是涉及金额很小的民事案件,不需要聘请律师,审理期限很短,为了能够快速结案。关于小额案件和大额案件的划分,不同州的规定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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