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执行程序问题研究
2017-09-20袁琴武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袁琴武
[摘要]随着我国对于死刑存废的进一步探讨,死刑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了学界的重视。但是,当前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死刑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缺陷,执行过程部分问题缺乏法律根据,死刑罪犯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存在不足,死刑执行主体设置不合理等。文章通过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早日对其进行完善,真正实现程序公正。
[关键词]死刑执行主体;死刑执行程序;死刑执行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死刑执行的规定仅有4个条文,这4条规定加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由于死刑这一刑罚本身所包含的特殊性,死刑执行程序有许多不同于其他刑种执行的独特内容和外在表现。因此,在程序设计理念上,死刑执行程序应当体现其准确性、时效性和人道性。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统一性以及有些问题的立法缺失,我国在死刑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死刑执行主体设置不合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死刑案件的执行主体为作出死刑判决的原审人民法院。法律对死刑执行主体的这一规定,可能更多地是考虑方便执行,以提高诉讼效率。但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由人民法院来担任死刑案件的执行主体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一)担任执行职责与法院中立身份不符
从宪法理论的角度出发,由法院来担任死刑案件的执行主体,很明显与其作为裁判者这一“中立”身份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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