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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

2017-09-16宋美倩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范围特点

宋美倩

【摘要】赔偿损失是传统私益民事诉讼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是特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传统的民事诉讼并不能完全适用,其中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损失能否适用,存在着很大争议。确定能否赔偿损失,对于解决环境侵权案件,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提出允许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分析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及赔偿损失的特点,并提出了赔偿损失后对于赔偿金的管理。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损失;范围;特点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提起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普遍的侵权救济形式,是传统私益民事诉讼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关于是否允许原告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很大争议。现在,一些专家学者对于能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允许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形式不适合,并且从实践中来看,在一些公益诉讼做的比较好的地方,如昆明、贵阳,并没有支持在诉讼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另一些学者则支持在环境民事公益事诉讼中,允许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主要代表的学者有蔡守秋、张辉教授等,他们同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提起赔偿损失的请求。对于能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是纵观国外有关环境民事公益的诉讼中,其规定是有一定的变化的。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2000年之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预防性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侵权人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请求,但是对于涉及私人利益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在2000年之前,原告提起的诉讼多是因为被告不作为或者要求被告撤销其侵害环境的行为,而在2000年之后,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开始渐渐地规定,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也允许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自此,允许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开始被逐渐接受。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于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虽然目前没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但是将来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允许原告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訟请求。从实践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环境侵权案例来看,赔偿损失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例如,2015年1月1日,也就是新《环保法》生效后,由自然之友和福建家园提起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因共同侵权行为,承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害至其恢复服务功能期间的损失127万元;如果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四人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要求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还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提起的诉讼请求类型来看,我国是允许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在前文中提出的可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接下来将讨论哪些范围可允许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以后,原告请求恢复原状,以及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情况提出了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可以要求被告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如果被告不履行相关修复义务,要承担相关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要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具体包括制定与实施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以及对此方案实施进行监测、监管等费用。

以可以提起赔偿性损失为基础,如果自然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恢复原状,赔偿的时候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环境原状。从这方面要求来看,赔偿损失更加强调的是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修复环境,使环境尽可能恢复到没有受到破坏以前。但是,环境修复具有很大难度,尽管对于已破坏的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环境修复措施,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所以,在环境无法修复时,对于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以前的状态,与生态环境被破坏以后的状态之间的差值,就要通过赔偿损失来填补。正如前文提到的“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赔偿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要求环境修复前后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必须是等值的。举个例子来说,一块山体的植被,因为侵权人的严重开垦或者采矿等原因,造成山体的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并且不能恢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侵权人在另一个地方,按照之前地方植被的数量、面积、种类等,重新耕种,以替代原来植被所发挥的功能,这就是“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可以对破坏的环境进行很好地恢复,使其尽可能地恢复之前所发挥的功能。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个别环境污染案件,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因为环境自身具有净化能力,所以在一段时间后,污染并没有之前那么严重,或者环境污染的状态已经消失,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之前造成的环境污染要求赔偿?在一些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是通过“虚拟治理成本”的方法来加以计算,进行赔偿损失的。比如说,泰兴某化工厂公司与泰州环保联合会共同侵权案件中。虚拟治理成本的逻辑思路非常简洁,指的就是污染物经过无害化处理之后,再排放到环境中,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以此无害化处理为参照,如果,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应该大于等于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这就是所谓的“虚拟治理成本”的基本理论。所以对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不严重情况,为了严厉打击侵害环境的行为,还需要在赔偿损失中采用“虚拟治理成本”的方法进行赔偿,以此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endprint

此外,在缓解经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因为环境损害发生后直接导致的相关公共利益的减损。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损失的特点

在传统的私益诉讼中,法律可以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共同约定,哪些范围可以提起赔偿。如果在目前的法律中对于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应涵盖所有的損失,即按照完全赔偿原则来进行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因为合同违约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在合同可预见范围内进行赔偿,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的既得利益,但是赔偿损失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预见到的损失,此处,我们认为是“赔偿性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应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强调“惩罚性赔偿责任”,强调惩罚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我国,侵权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所以大量存在,原因之一就在于对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者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种现象在客观上“鼓励”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通过允许被告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来减少侵害环境的行为,进而促进环境守法秩序的形成,减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该着重强调“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其以惩罚和威慑为主要目的,以惩罚性、附加性以及法定性为主要特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金便是惩罚性赔偿的具体体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既要对环境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在环境不能得到完全修复的时候,还要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赔偿。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对已造成破坏的环境的一种修复,更应该明确其预防功能,允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环境继续受到破坏,在“源头”上对生态环境予以保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一定要求已经发生或者造成损害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环境可能遭受损害,也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仅仅对环境修复进行补偿,不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既可以对已经破坏的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修复,又可以预防环境继续受到破坏,后者的作用更大一些。所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该着重强调“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

允许原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此为基础,在法院支持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后,对于赔偿金的管理以及使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由于环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以侵害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所以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胜诉后获得赔偿损失的利益应当归全体社会成员共有,即归社会所有。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来说,其可能是环境破坏后的直接受害者或者是间接受害者,相对于环境属于社会所有来说,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的利益归全体社会成员共有,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全体社会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对于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全体社会成员应该承担。但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时候,承担诉讼费用,由于人员众多,不好执行,所以,可以参考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做法,设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以及获得的赔偿等利益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只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昆明专门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玉溪市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公益诉讼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在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保护环境,提高和调动他们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赔偿损失作为一种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发挥着很大作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对于正在或者已经被破坏的环境的修复和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预防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在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时,应该突出公益诉讼的特点。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应进一步拓宽,对于赔偿损失后,赔偿金也应该加以严格管理。这样,才能使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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