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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识别与指标体系设计

2017-09-14

商业会计 2017年19期
关键词:生产型供应商供应链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青岛266590)

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如果履行社会责任不力会给链条上其他企业带来风险,从而导致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生产型企业往往处于供应链中间位置,受上下游企业影响,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带来的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如苏丹红事件,相关的生产型企业,声誉、经济损失惨重;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奶制品供应链上的众多生产型企业诚信和经济的双重损失。现阶段,多数生产型企业处于供应链非主导地位,在产品设计、品牌建设和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受制于知名采购商(即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客户等),还要经过供应链社会责任审计(即验厂)。生产型企业往往是国际知名品牌的生产制造商或者产品供应商,其供应链社会责任状况倍受国内外媒体舆论监督。生产型企业做好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控,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提升供应链地位。指标体系是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就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和相应的评价指标展开探讨。

一、文献综述

供应链中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成员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呈现出典型的复杂系统特征,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制定不合理契约将社会责任风险转移到供应链中的相关利益方(袁裕辉,2012)。国外学者就供应链风险的识别(Hallikas,2002)、风险因素(Protiviti,2004; Deloitte,2004)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定量和定性研究。国内许建和田宇(2014)提出了可持续供应链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风险评价指标,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责任出发构建了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社会责任风险评价体系;李保京(2014)从食品供应链环节出发,建立原材料生产环节、加工包装环节、流通环节、销售环节、系统环节风险等一级指标,并分别设立了具体的二级指标;许建(2015)结合汽车行业实际情况,通过对调查对象和调查过程的控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持续供应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作为目标层,从企业内部责任风险、外部环境责任风险、合作伙伴责任风险三个维度进行测量,设计了三级指标评价体系;王宝英(2014)从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的三个来源(供应商、生产商和经销商)及四个责任评价的内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上进行分析。张冲(2015)从对企业内部(股东、员工)的责任、对外部合作伙伴(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的责任、对社会的公共责任(环境、社会公益及慈善)三个层面七个方面构建了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这些研究在风险源和评价指标方面做出了探讨,但风险源的系统分析以及指标体系的契合性、针对性方面还有提升空间。本文将结合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的特点尝试改进。

二、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的主要风险源分析

生产型企业承受的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主要包括由供应链其他企业传导来的社会责任风险和企业自身因素产生的社会责任风险。如果供应链上的某个节点企业(如供应商)社会责任存在履行不力的可能,社会责任风险就会顺着供应链传递给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如零售商)。依据供应链社会责任传导的方向可以分为上传导和下传导,上传导就是供应链的下游将风险向上传递给生产型企业,下传导则相反。二者传导机制和影响后果不同,指标选取策略也应该有所差异。如下页图所示。

(一)上游企业(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分包商或合约工厂等)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

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图

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分包商及其合约工厂等是生产型企业的供应链上游,这些上游企业一旦出现产品质量、员工雇佣、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履行不力的情况,就会影响到生产型企业。其社会责任风险可以划分为经济、法律、环境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体而言,来源于上游下传导给生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风险主要有:(1)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供货质量风险:给生产型企业带来产品生产的效率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可能;(2)非法使用童工、用工歧视(性别、年龄、肤色等)、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污染环境等法律风险:生产型企业将为此承担连带声誉损失;(3)环境污染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生产型企业将为此承担连带声誉损失;(4)公共事件响应不足、在公共损失事件中的捐赠意向和表现不足带来的社会责任风险:生产型企业将为此承担连带声誉损失。

(二)下游企业(分销商、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最终客户等)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

1.来自于强势主导型买家的社会责任管制风险。有很多生产型企业面临的是跨国供应链,供应链主导企业往往是采购商。这些采购商通常是家乐福、沃尔玛、屈臣氏等这样的国际知名的大零售商或者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是强势主导型买家,在渠道、品牌、技术等方面掌握着控制性优势。“买家主导型商品链”是跨国公司推行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的基础。跨国公司处于这条商品链的顶端,依靠不均衡的权力结构对整条商品供应链进行控制(罗双临、戴育琴、欧阳小迅,2009)。跨国公司以生产守则、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SA 8000等责任标准,从实质上规范其生产制造商、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等的行为,督促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综合来看,供应链社会责任主导企业的标准主要有:商业社会责任准则(BSCI)、生态足迹、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公平劳工协会工作场所生产守则(FLA 3.0)、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国际自由工会联盟(ICFTU)与国际贸易秘书处(ITS)劳动措施基本准则、法国社会标准联盟(ICS)、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400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企业准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 18001、社会责任标准 SA 8000、供货商商业道德信息交流(SEDEX)、联合国全球契约、全球可信赖成衣生产准则——认证计划准则。其要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童工、强迫性劳动、报酬、腐败、贿赂、歧视、环境与气候、结社自由、集体议价协议、健康与安全、工作时间等。综观这些标准,准则体系繁多,不同的采购企业使用不同的标准,某些准则与我们的国家标准还存在不一致,给生产型企业执行标准带来了一定难度。但是,供应链社会责任主导企业的标准客观上也给企业进行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评价体系。这些标准中以SA 8000和ISO 26000最为典型。SA 8000适合于供应链系统中的所有成员,包括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供货商、分包商及其合约工厂,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在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最低要求。ISO 26000标准,则从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问题、社会发展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势买家作为供应链社会责任主导企业,通过这些标准强调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管理体系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至关重要的内容,并在供应链中促进社会责任。生产型企业面临社会责任管制风险。一旦生产型企业没有达到这些具体的标准要求,就会面临产品压价、合同取消、谈判门槛提高等可能。

2.一般型下游企业(分销商、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最终顾客)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一般型(非强势)下游供应链的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出现客户服务、员工雇佣、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履行不力的情况,如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进行商业贿赂、营销过程中虚假宣传、夸大效能、价格歧视,运用不合法手段不公平竞争,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营销服务差、漠视公益事业、偷漏税款、忽视员工培养与成长等(王宝英,2014),这些不力行为将上传导至生产型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受损的风险。

(三)生产型企业自身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源

1.来自内部经营活动的社会责任风险。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流程可以概括为:战略制定、研发、生产、仓储、市场拓展、物流等几个环节,涉及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和环境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其可能的社会责任缺失主要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制定风险,服务消费者需求的研发风险、研发费用投入不足,生产过程控制不力、过度降低成本带来的偷工减料、产品质量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仓储管理不足导致库存过剩、库存短缺、库存损失,员工管理不足导致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出现隐患、员工培训缺失等,在公共损失事件中的捐赠意向和表现不足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和传导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带来社会责任风险。

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主要风险评价指标表

2.管理供应链社会责任不当导致的风险。企业应理清上传导和下传导风险,为控制风险,一方面,有必要加强与供应商、分包商或合约工厂等供应链其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社会责任的管控,将社会责任纳入供应商、分包商或合约工厂认证、选择与管理流程,并对企业的关键供应商、分包商或合约工厂进行社会责任审核,参与其推动和改善工作,并跟踪效果。相应地,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如果不到位,会产生社会责任风险。(1)供应链企业合作关系维护风险。主要表现为与供应链相关企业信息沟通不畅、危机应对配合不好、对上游企业过度延迟付款等导致的风险。(2)管控措施不到位的风险。如果管理供应链社会责任意识、措施不到位,会导致产生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的可能表现有:供应商的选择流于形式、对供应商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质量检验把关不严、存在商业贿赂或腐败现象、缺少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认证和审核,未进行供应链社会责任跟踪管理等。

三、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评价指标

生产型企业有必要对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管理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的首要一步就是明确风险评价指标。针对上述三个层面的风险源,生产型企业可以设置如左侧表所示的三级指标体系评价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

上述指标体系构建说明:(1)指标体系综合覆盖各类风险源;(2)各风险层面选取关键性指标;(3)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配合使用;(4)定性评价指标可以依据评价结果转换为评分定量指标,如标准执行结果评价、供应商社会责任认证和审核机制评价等;(5)指标权重因行业、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而权变。

四、结束语

供应链社会责任比企业社会责任更强调上下游企业的合作。生产型企业既要管控好自身的社会责任事务,顾及对上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影响;又要与供应链企业合作,管控好来源于上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风险。供应链全局观下的社会责任风险评估十分必要。本文构建的指标体系可以为生产型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风险评估提供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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