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体税种视角下我国房产税改革思考
2017-09-13李彤
中国市场 2017年23期
关键词:改革
李彤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收收入减少,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虽为地方性税种,但金额较小,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由于各地资源分布不均衡资源税也并不能担当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大任。根据对沪、渝试点的分析以及国外房产税的经验分析,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担任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建设资金与公共服务资金。
[关键词]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3072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已经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之一,但房产税的相关制度还不成熟。同时,房产税是对纳税人不动产进行征税,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所以为保障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
1房产税能够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之一的原因
首先,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不动产,税源比较稳定,税基较大;其次,房产税是一种直接税,不易转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减少贫富差距;再次,其他地方性税种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金额较小,资源税经过改革大部分已经改为从价计征,体系逐渐成熟。但是我国资源分配不均衡,有些地方地广人稀却资源充足,有些地方人口众多但资源短缺,资源税一般是由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所以对于资源少的地区,资源税税收收入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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