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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报告准则下CPA披露无效信息的动因分析

2017-09-13李小娟翟路萍

会计之友 2017年18期

李小娟+翟路萍

【摘 要】 文章基于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背景,根据新审计报告准则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阐述,界定了无效信息的概念,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新准则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披露无效信息的动因,并给出预防注册会计师披露无效信息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为预防无效信息的披露提供适当参考。

【关键词】 审计准则; 无效信息; 披露; 动因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8-0107-03

2016年末对于资本市场及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最重磅的消息莫过于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布。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准则),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是新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明确要求,日后在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需增加审计的关键事项部分,用以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信息,并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归于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以及审计人员对该事项的审计过程[ 1 ]。该准则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业务,新审计报告准则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准则之所以做如此大的改革和变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的需要。自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就着手开始了审计报告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发布了新的审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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