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杂客体泛化
2017-09-12张博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1期
张博文
摘 要: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对于犯罪客体尤其是复杂客体的叙述往往形成了“制度+权利”的模式。通过论证,指出了这种模式的既有缺陷,并且通过更深层次的思考,从其本质上对于运用这种模式来叙述复杂客体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以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通过论证指出了复杂客体泛化的含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区分复杂客体与简单客体的主观标准。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与举例,从“制度+权利”模式内在逻辑关系出发,指出了“制度+权利”模式评价犯罪客体时的取舍问题,并通过举例论证“制度+权利”模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客体;复杂客体;价值评价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1.065
1 复杂客体泛化的含义
在对于犯罪客体进行单复性分类时,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绝大多数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但是,我们可以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从很多罪名中找到复杂客体。如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再例如集资诈骗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从以上例子不难看出,在分则中出现的大量罪名具有复杂客体,而且这些复杂客体在定义或者说明的时候遵循着这样一个方式,即“一种社会秩序和一种权利或权益”。
但是,如果我们将“一种社会秩序和一种权利或权益”这种定义或者说明模式套用到简单客体的罪名中去,貌似也可以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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