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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及保护研究

2017-09-11肖婷

西部论丛 2017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肖婷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当前不仅能够完成人既定的固定模式工作,同时还能够进行文字以及视觉艺术等方面的创作,那么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是否能够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被认同和保护,成为当前著作权归属问题中研究的重点。文章主要探讨了作为非法人和自然人的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对生成物进行保护相关研究,以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提供思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创作作品 著作权归属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产业也获得了重大的变革,同时各国也开始纷纷加入到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机器被赋予人的智慧,甚至拥有公民的身份。这些人工智能产物不再是冰冷的机器,它们已经具有学习和创造的能力。但是这些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智能技术创作的作品进行认定以及归属权问题进行确定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类型及特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所谓“作品”,也就是“人”的思维认知、理解表达以及情感融入等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产物。那么,AI创作物是否具有这些特征,存在哪些类型,学界有着以下共识:关于AI创作物的类型,按照“是否存在深度学习产物”为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源于人类智慧的直接产物,又称“第一类生成物”。这一类型的AI创作物就是一般意义下的由计算机、网络技术综合作用下产生的作品,AI在整个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仅发挥了辅助性作用,并未有超出程序设计、代码指引的任何行为。二是非经人类智慧形成的产物,又称“第二类生成物”。这一类型的AI创作物的产生,并非仅在人类限定的范围,或是建构的知识库中,而是基于这一前提,融入了AI的自我学习、深度学习等元素,AI是独立的创作主体。

关于AI创作物的特点,按照AI的基础运行原理来看,存在以下两点突出特征:第一,AI创作物本身与人类自行创作的作品不存在差异性。AI创作作品的过程,主要是基于海量数据分析、相邻数据解析和既定算法来完成的,因此创作物的信息内涵、欣赏价值等和人类智慧独创表达并没有明显的不同。第二,AI创作过程每一环节皆具高效性。在现代科技支撑下,AI借助超级计算机以及网络云端数据交互、神经网络等技术的综合运用,使之创作的速度和效率是人类创作遥不可及的,同时,在神经网络驱动下深度学习,能够让AI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海量知识的学习,并形成更符合要求的作品,而这也是人类无法与之匹敌之处。基于前述,目前AI在大多数领域还只是充当“工具”角色,尚未能全权取代人类从事全部的生产行为,但其发展从未停步。因而对其创作物的相关法律认定也亟待进一步形成共识,建立符合时代发展、市场需求的完善法律体系。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的归属现状

如今,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归属学界两大争议焦点分别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满足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的条件以及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為著作权权利的主体。

(1)人工智能是否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根据传统著作权观念对“作品”的理解,“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虽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表达其自身的思想情感和价值观,能够达到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是人工智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满足现如今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作者人格属性的要求,所以其创作物不属于智力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2)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权利的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如前文所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者人格属性的要求,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现如今人工智能在我国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所以其无法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因此其创作物的保护也成为了一大难题。

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人工智能作品的邻接权保护

在人工智能作品邻接权保护中可以按照其他权利设计一样,从邻接权的主体、客体上进行规制。人工智能作品的客体为人工智能独立完成的创作,且模拟并赋予作品人的特定场景的情感,并达到了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独创性的关键要求。对于人工智能作为人类辅助工具完成的作品并不是这里所要探讨的作品,作为辅助工具完成的作品仍是以人为创作的主体,只能认定为人的创作。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旨在促进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最终受益主体为投资者、研发者或者使用者等,即是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参与者为主体。可以参照单位作品的制度设计,投资者数据库共享者或应用者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应为权利人。英国版权法中规定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程序者,视为该计算机生成之作品的作者。因此,可以将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数据库的共享者、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使用者)都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权利的主体。

(2)人工智能作品保护的期限

我国的著作权法上邻接权保护期限并不是一致的。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权利保护期限是5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以参照德国对邻接权保护期限的规定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在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形式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对人工智能作品邻接权设置过长的保护期限势必会抑制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过度的保护会压制自然人的创作,不利于人类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对人工智能作品邻接权保护的期限适当缩减。对于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护的起止日期适用自然人作品的标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工智能的创作越来越多,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对人工智能著作权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争议频发。我国通过委托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相应的设定标准对委托创作的主体和类型等给出合理的解释,进而使得人工智能应用的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我们还需要用长远的目光看待科技的发展对社会法律的冲击,防止在科技大潮的冲击下,在没有充足的准备下无所适从。

参考文献:

[1] 彭木林.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探析[J].特区经济,2018(01):106-108.

[2] 陆泉旭.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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