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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分析

2017-09-11王丹丹

西部论丛 2017年2期
关键词:国籍

摘 要: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时,面临的首要困惑问题即在何地处理离婚纠纷,怎样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这就是管辖权问题,也是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将从涉外婚姻关系出发,讨论在不同主体、不同结婚登记地的条件下,如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管辖地提起诉讼。

关键词:涉外婚姻 管辖 国籍 夫妻共同财产

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常见的类型之一为涉外离婚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一般包含四要素:1、主体涉外;2、标的物涉外;3、事实关系涉外;4、其他。在处理此类法律事务问题中,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涉外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离婚纠纷。但当事人或律师往往无法明确、理智地选择诉讼管辖地,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具体分析。

二、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前提是确认诉讼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中,首要问题即诉讼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毕竟离婚的前提是诉讼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只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则诉讼双方的婚姻应当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登记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诉讼双方在何国家缔结婚姻,则适用于该国的法律。若诉讼双方婚姻登记程序符合该国法律规定,且已经办理完成结婚登记,在无特殊规定下,则诉讼双方在该国的婚姻应当是有效的。但若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确认其婚姻效力,则需要诉讼双方或一方将其婚姻信息在婚姻缔结地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再交于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盖章确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或其他机构方可确认并认可其婚姻效力。

三、涉外离婚纠纷的六种主要情形及对应的管辖地选择

涉外离婚纠纷中按照离婚主体国籍及结婚登记地划分,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夫妻一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登记结婚,我国可以确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在被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况下,则可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可以在原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二)夫妻一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登记结婚

原告在起诉离婚时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以及哪个国家的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原告利益。如夫妻双方主要财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夫妻一方长期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诉离婚,但需要通过婚姻缔结地国确定其婚姻效力。如夫妻双方主要财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即使夫妻一方长期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建议在婚姻缔结地进行离婚诉讼,原因在于依据我国法律,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若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境外不动产部分,法院不对该部分财产做分割处理。

(三)夫妻双方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登记结婚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工作。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前提是夫妻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该居住地法院才可能具备管辖权。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在处理离婚、子女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上适用于我国法律。

(四)夫妻双方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工作多年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

该种情况要满足夫妻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即可在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因为夫妻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我国法院可以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确认双方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夫妻双方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但目前一方或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活、工作

若离婚双方目前都定居在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工作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境外不动产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仍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双方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登记结婚,且目前一方或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境外不动产部分,仍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离婚双方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后,任意一方出于某种需要,想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确认其已经离婚的事实,例如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或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等,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申请法院确定其境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效力。在申请时,应当注意中国公民申请及原配是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若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结束语

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的案件中,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及境外法院都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综合考虑主要财产所在地、两国关于婚姻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诉讼成本等问题,理智地选择诉讼管辖地,合法合理合情地维护自身人格及财产权益。

作者简介:王丹丹,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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