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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何以从宽: 误区与正解

2017-09-08左卫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8期
关键词:自愿性量刑中美

左卫民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有关这一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源于论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的本质,和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制约因素的误读。

程序的效率化并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核。首先,有效落实对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即给予其从宽处罚的优待,应当成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首要目标。其次,程序权利供给,即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符合性和充分性,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潜在需求。最后,程序的效率化并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追求,而只是这一制度的附随效果,至多是一个从属性目标。

将交易式协商程序作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抓手,简单地将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上的对接,是一种错误的理论认识。第一,中美两国刑事审判所面临的压力迥异。第二,在中美两国,认罪认罚对控辩双方的功效不同。第三,中美两国刑事程序的保障条件不同。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有效解决处罚优待这一实体权利的供给不足,以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符合性和充分性等程序权利供给问題,故具体的改革要围绕此二者展开。在实体法层面,应进一步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从宽量刑幅度进行明确化和合理化,建立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罚之间的强制性对应量刑法则。在程序法方面,应进一步加强被追诉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合理设定认罪认罚事实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分配,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庭调查、辩论、救济程序的充分性。

(摘自《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160-175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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