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机制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泸州市2015年数据为样本

2017-09-0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泸州市成年人审判

宋 苗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646000)

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机制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泸州市2015年数据为样本

宋 苗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646000)

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协调为视角,针对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机制进行实证研究可知,我国少年法庭受理范围规定未区分未成年人轻、重罪案件;对合适成年人应参与而未参与诉讼没有惩戒措施;少年法庭开展判后延伸工作过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施不统一,调查表设置笼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完善公设适当未成年制度和保障机制;各部门协调配合,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建立帮教一体的少年犯教育矫正体系;由司法机关牵头,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益平台组建调查小组实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行政司法机关;少年法庭;合适成年人;教育矫正

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处于个体社会化的初始阶段。相比成年人,其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了相关规定,并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出庭等制度。然而,实践中制度设计存在执行困难问题。本文以四川省泸州市2015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作为数据支撑,采用实证和理论的分析方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职能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发挥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作出积极的努力。

一、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之实施现状

(一)行政司法机关各司其职

为更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的情况,笔者所在课题组深入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调研,统计相关数据如下:

1.公安机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减少,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公安机关承担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以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2010年到2015年9月立案侦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近5年来该局共立案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5件(见图1):2010年32件,2011年59件,2012年43件,2013年12件,2014年8件,2015年1-9月15件。其中,涉嫌抢劫罪119件,占71.5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下降,但犯重刑罪的比例较高,犯罪类型有由以往抢劫罪占绝对比例到罪名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图1 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2010-2015年未成年人犯罪立案情况图

2010年,公安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案件,要求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但时至今日,大多数地区的公安机关并未建立专门的机构,甚至没有确定专人办理案件。就泸州市的调查情况而言,公安机关并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侦查制度,更多是凭借办案经验处理,缺乏相应的智力和制度支撑。

2.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通过创新社会管理职能,全面启动未成年人犯罪的“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2012年12月成立“酒城护航团”,对失足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对家长进行亲子辅导,重点对不捕、不诉的失足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护航团”成员由社会义工、优秀教师、律师等组成,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员、社会帮教员、社会考察员、心理疏导员、亲子辅导员,统称为“五大员”。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决定不起诉之前,必须由“五大员”中的“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

3.司法局

司法局在社会调查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均有联系。实践中,其主要承担法院委托的判前社会调查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职能。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大队是社会调查实施主体。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细则(试行)》第19条①四川省《社区矫正细则(试行)》第19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三)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的;(四)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的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和拟适用禁止令的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将拟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统一委托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调查。司法局根据四川省统一制定的“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共23项内容,见表1)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社区矫正;对于综合得分低于50分的未成年人,则要通过党组会集中讨论再予决定。

(二)法院以审判职能为主

1.同一地区的未成年人专业化审判机构的起步不同、形式不同

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成年人专业化审判机构主要有四种模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综合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呈现出百花齐放且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的态势。以泸州市为例,辖区内有泸县、古蔺、叙永、合江4个县人民法院和江阳、纳溪、龙马潭3个区人民法院。受到地理、案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每个法院的未成年人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构建情况亦不相同(见表 2)。

2.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少

通过对2010-2015年泸州市部分基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数量偏少(见表3)。

3.对拟判缓刑的案件适用社会调查的比例高

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细则(试行)》第19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

监外执行、拟适用禁止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拟判缓刑的情形。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3件30人,其中判处实刑13人,宣告缓刑17人,无管制、监外执行、适用禁止令的情况。

表1 四川省“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

表2 泸州市部分少年法庭设置情况表

表3 泸州市部分基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

二、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之制度困境

(一)少年法庭受理范围方面

此处的“少年法庭”是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组成的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所设的所有审判组织,包括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合议庭以及为未成年人案件组成的独任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由少年法庭负责,对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被告的,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的实际情况决定。虽然这一划分比较简单、明确,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缺陷,最为突出的就是将未成年人的重罪案件也一并纳入少年法庭审理。如果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超过了社会的容忍限度,对于这一类未成年人仍然以教育帮助为主,忽视了惩处犯罪的目的,则不利于化解与疏导社会矛盾。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指出:“刑罚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①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7页。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教育和挽救失足少年、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中应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要求。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判制度方面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国家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体现,具体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参与,为被告提供帮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对于未成年被告的保护主要是为其提供心理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讲,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是亲权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的一种延伸。《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确立了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制度,然而,对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应当参与讯问和审判而没有参与,法律上却没有任何应对措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只是要求对应当参与而没有参与的情况记录在案。在实践中,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应当参与诉讼而没有参与诉讼,法律显得束手无策,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十分不利。在当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长期缺乏亲情关爱,处于心理失衡的状态。对于这样一些未成年人,成年人,尤其是其监护人应该怀有一份愧疚。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法律放任合适成年人不参与诉讼过程,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

(三)少年法庭的判后延伸工作方面

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9条至第42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少地区的少年法庭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回访考察等判后的系列延伸工作,有些法院甚至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亮点进行宣传报道,大有本末倒置之感。客观而言,对少年犯进行帮教改造,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少年法庭将审判工作进行延伸,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法理上来看,少年法庭若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判后延伸工作,进行深入的判后帮教,则是对审判职能的不恰当延伸,是对少年法庭保护职能的误解,同时也是不现实的做法。

一方面,少年法庭进行判后延伸工作与其审判职能不符。少年法庭尽管承担了保护少年权益的职能,但毕竟还是司法审判职能机构,其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方法应当符合司法审判机构的性质。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体现在审判的过程之中,通过审判的程序而非判后的延伸帮教工作实现。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判后帮教改造不仅需要科学系统的制度支撑,还需要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物质保障。各级法院的少年法庭的判后延伸工作不仅有害于审判权的行使,而且有越俎代庖之嫌。各地法院的判后延伸工作较为成功的也只是个别案例,多数只是流于形式。

(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方面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身心特征、性格特征、犯罪动机等进行调查,而如何调查、各主体之间如何分工协作、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各个调查主体的工作如何衔接,调查的重难点何在以及不具备专业调查资质的机构如何开展调查工作均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各个部门的工作本身就比较繁杂,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以泸州市为例,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是否应当追刑,一般交由具体的办案人员办理。检察院的社会调查依托“酒城护航团”,主要针对是否予以批捕、是否予以起诉等相关情况。法院的社会调查一般委托司法所进行,主要针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拟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对于判处监禁的一般不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办案机关毕竟是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调查所需要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储备明显不够。另外,有些调查可能需要跨地区进行,调查涉及的对象繁多,但办案经费明显不足。这些不利因素对于形成科学客观的详尽结论都极为不利。

此外,现行社会调查表设计过于笼统,不能如实反映未成年人的状况。应单独制作符合未成年人特色的社会调查表。司法局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统一适用四川省制定的“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共23项)。而据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实践中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统一适用该表。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将该表适用于未成年人,部分项目设置不够客观科学,如表中第12项“被告人有无配偶”对未成年人来说显而易见。还有的表述过于笼统,如第11项“被告人有无父母”,标准分值是3分。按照打分规则,“有父母”得3分,“无父母”得0分。但如果只有父没有母,或者只有母没有父,或者父母离异,又应该如何处理?第13项“被告人家庭是否和睦”、第14项“被告人家庭有无责任感”、第15项“被告人家庭对其有无约束力”,这三项的评分标准非常主观,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实践中打分结果差异可能很大。第20项“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占5分。一般来说,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着强烈的个人情绪,实践中该项的打分结果一般都为0分。就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言,是否需要参考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也值得商榷。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亟待改进调查评估表中具有很强主观性和随意性的打分项。

三、未成年人专业化刑事审判之制度完善

如前所述,当下未成年人的审判面临理念与现实交织的困境,尤其是制度和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与现实窘境使未成年人专业化审判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构建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专业化审判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研究的动力所在。

(一)少年法庭受理范围的完善

美国设立了专门法庭,轻罪依靠机构感化,重罪则移送普通法庭,针对低龄犯罪的应对手段显得更为全面。若犯下的是重大的死罪,少年犯也将被视作成年人,移送普通的刑事法庭,按照成年人审判的程序进行审判。随着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多,部分州规定,在强奸、抢劫和谋杀等严重案件中,由少年法庭先评估少年是否成熟老练,再决定是否移送普通刑事法庭审理。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绝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重大案件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时,我们应当考虑两个原则:一是少年法庭的优先管辖原则,另一个是保证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案件由少年法庭审判原则。除此以外,还应当考虑几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是被告人的年龄因素。一般而言,低龄段的未成年人可塑性较高,也容易受到伤害,故法律上应当将其与高龄段的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在低龄段和高龄段未成年人的界定上,可以以16周岁为参考界限。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建议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由少年法庭管辖,可能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移送成人刑事法庭审判。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判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完善公设适当成年人制度。根据国家亲权的相关理论,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国家和政府才是其监护的责任主体,就如同为其提供庇佑的家长有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的职责,因而有责任让未成年人免于遭受因成年人的失责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一样。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不能的时候,国家应当凭借公权力手段介入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为了保障公设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一支适当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对于应当参与而没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完善制度的保障机制,使法定代理人履行应尽的义务,除非这样做是完全不合理的。我国香港地区《少年犯条例》第9条规定,凡有儿童或者少年犯被控犯罪,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接到要求出庭的传票而不出庭的,法庭可以采取逮捕等强迫手段使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庭①赵秉志主编:《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使用拘传或者其他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少年犯教育矫正制度的完善

少年法庭承担少年犯的判后延伸工作,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国际上,未成年人的判后教育矫正都是依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的。这些机构一般隶属于行政部门,如北欧等国家的儿童福利委员会,美国的矫正训练营、训练学校、少年司法局、少年矫正局以及青年服务局等。除了官方的教育矫正机构,很多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工作。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致力于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工作。在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分情况进行:被判有期徒刑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管教所进行,其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一系列教育矫正制度,主要采取“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管理措施。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则适用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仅限于“不准离开所住县市,不固定的通知报到”这一方式,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工作开展得非常少。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因人、财、物等因素制约,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牵涉各部门配合的,职责不明导致交叉推诿、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此,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应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努力实现帮教人员的专业化和体系化,形成政府、家庭、社会帮教一体的教育矫正体系。

(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鉴于各地社会调查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调查主体也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支撑,社会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很难得到保证。各地实践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由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社工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另一种是中西部地区,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通过第三方公益平台选取合格的志愿服务,这样可以突破地区限制,覆盖更广的地区。在现有体制下,社会调查可以由司法机关牵头,将任务外包或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益平台,由第三方公益平台选择合适的志愿服务者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活动要制作明确统一标准指标的社会调查报告,并附有相应的材料支撑,从而保证报告的严密性、科学性和客观性。调查应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以及刑罚裁量有关的材料。

结语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已形成一定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未成年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体系尚未完备。本文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制度以及在整个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改进的具体建议,希望能够给立法者提供参考,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作出应有的努力。

[1]赵国玲,常磊.中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1):98-102.

[2]林山田.刑罚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127.

[3]赵秉志.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9.

[4]谢仕成.未成年暴利犯罪原因及其对策调研报告[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44.

[5]王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5:12-17.

[6]何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2(6):161-165.

[7]留守儿童犯罪率一度占未成年人犯罪70%[EB/OL].http://www.qianhuaweb.com/2015/0716/2854913.shtml,2015-07-16.

[8]低龄重罪,家长道歉填不上法律的坑[EB/OL].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ews/juvenilecrime0623.html,2015-06-23.

【责任编校:王 欢】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Specialized Criminal Trial Mechanism of Juveniles

Song Miao
(Sichuan Police College,Luzhou 646000,China)

From the angle of function coordination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Aiming for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specialized criminal trial mechanism of Juveniles shows that,the acceptance scope of our country's juvenile courts does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misdemeanor and felony cases.If the adult need to participate but do not participate in appropriateadultsparticipationproceedingswithout disciplinarymeasures.Thereareoverworks after thejuvenile court carried out the trial.The social survey of juveniles is not unified,and the questionnaire is ambiguous.We should determine the casescopeofthejuvenilecourt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improvethesystemconstructionandtheguaranteemechanism,the coordination of various departments,the unified responsibility of specialized agency,and establish an integrative education correction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ts.Led by judicial organs,an investigation team should be set up to carry out social investigation for Juveniles conducted by a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the third party welfare platform.

Juveniles;Criminal Trial;Administrative Judicial Organs;Juvenile Court;Appropriate Adult;Education Correction

D925.2

A

1673―2391(2017)04―0110―06

2016-10-27

宋苗(1982—),女,四川眉山人,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诉讼法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重点调研课题。

猜你喜欢

泸州市成年人审判
泸州市人民医院
泸州市人民医院
成年人是如何渐渐失去朋友的
泸州市人民医院
泸州市人民医院
成年人爆笑日常
成年人的辛苦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消失中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