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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问题研究

2017-03-07安小刚李复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人员

安小刚,李复三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2.山东德州监狱,山东 德州253000)

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问题研究

安小刚1,李复三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2.山东德州监狱,山东 德州253000)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监狱在押犯中,农村籍罪犯占了较大比例。这类人群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管理是一个巨大挑战。做好农业地区临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符合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是监狱机关履行职责、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创新、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管理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鉴于此,从加强立法与制度设计、完善监狱管理教育体制、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发挥社会力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

社会综合治理;刑罚发展趋势;农业地区临释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社会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继而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更加注重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进入了全新发展的轨道。同时,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家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①求是网,2015年1月21日,唐震,《调整与根治社会矛盾要从源头抓起》。,社会管理的风险和难度不断加大,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特别是,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虽然近些年人口城镇化率不断增长,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向非农产业和城市流动,乡村人口仍占有全部人口的45.23%以上①2014年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村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各部门仍然要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理性认识、正确解决农民问题[1],始终把解决农民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作为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切实抓紧抓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法律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监狱机关要把执法管理放在整个社会治理的大局中思考谋划,着力加强法治监狱建设,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政治经济的大趋势和新要求。

目前,将实现和完成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作为监狱行刑终极目标的观点已被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尤其是监狱法学界所认同并给予了热切的关注。罪犯被投入监狱后,基于刑罚执行完毕最终要回归社会的考虑,需要同时进行社会化与再社会化教育,即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适当放宽罪犯的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和相关社会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最终促成其复归社会[2]。在监狱在押犯当中,农村籍罪犯占了较大比例。以某农业大省为例,截止2015年末,在押罪犯约8万余人,其中农村籍罪犯约占65.05%左右。如此数量的刑释人员回归,对其所存身生活的农业地区的社会管理和民生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管理工作,是刑罚执行机关、社会综治部门和社会都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强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工作,是监狱机关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的必然选项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机关的工作方针,监狱机关在通过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培训劳动技能等教育改造措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做好与社会衔接工作,以保证教育改造质量,实现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罪犯临释前的后期管理教育是整个刑罚执行过程的重要环节,做好与社会的衔接工作,是巩固和提高教育改造成果、有效防止其重新犯罪、确保罪犯顺利回归的重要保证。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也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成效的实践检验。因此,从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节约社会行刑成本、保证刑罚执行效能和提升监狱机关形象而言,如何做好占有较大数量的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工作应是监狱机关着重研究的工作课题。

(二)加强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工作,是农业地区服刑人员最终顺利回归社会的现实需求

犯罪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不仅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且是“蔑视全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3]。犯罪学理论观点认为,犯罪的发生往往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原因和经济关系。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农业地区的罪犯的犯罪根源,除其自身法治、道德、文化、技能等主观诱因外,地方的自然环境、经济压力、生产力水平都对其有一定的影响。罪犯因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入狱,其中绝大多数人忽视、蔑视直至违背、对抗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律,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虽然经过惩罚与改造,他们的法治意识、道德水平和劳动技能能够得到一定的提高,刑释回归社会之后,在法律意义上已成为自由公民,但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在适应生活、就业谋生等方面会面临许多现实困难。从其社会状态的特点而言,具有正常社会化的弱势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强势的两维性[4]。特别是农业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条件相对艰苦,就业难度大,许多刑释人员因为生存或经不住利益诱惑,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因此,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加强对包括农业地区在内的临释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逐渐融入社会,过上普通公民的正常生活,是大多数农业地区罪犯所期待的。

(三)加强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是顺利实现城乡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需要

社会管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对临释人员的衔接管理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立政府引领下的回归衔接机制,能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高效协调、衔接推进,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衔接、各管理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刑释人员安置和就业的衔接、临释人员与社会的衔接融合;能使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之后,继续得到有效的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其再社会化的效果。尤其是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农业地区既要进行传统产业的升级转型,又要克服观念保守、体制落后、资源耗费、生态污染、文化破坏、资金短缺等困难,特别需要和谐稳定的环境。做好重回农业地区的临释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可以变破坏因素为稳定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对改进乡村治理方式、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地区的建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的现状

(一)临释人员社会衔接问题的缘起

英美对于出狱人员的保护研究起于18世纪的70年代,是监狱改良运动的产物。由民间团体或私人发起,为出狱人员提供生活和就业帮助,逐渐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继而从民间自发走向政府引导。随着其进一步发展,在理念、立法、制度、经费、人员、环境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推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刑释人员的衔接安置管理,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社会秩序、经济状况等需要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发展,监狱对于临释人员的管理和要求也随之变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都在密切地关注和探讨刑释人员的衔接安置管理问题,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对现实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近年来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的发展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关心监狱工作,要求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努力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刑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5]。刑释人员社会衔接的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如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文规定。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委相继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定。一些地方省市、部门也在上述文件精神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出台了有关衔接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案,机构设置亦陆续健全。中央成立了综治委、司法部等多部委组成的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司法部设立了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均成立了相应机构,包括相关社会机构、团体,组织指导衔接安置工作的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制定衔接安置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上级部署安排。有的监狱还根据临释人员的客观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的特点,设立了回归过渡教育基地、模拟社会实训中心等机构。随着重视程度的普遍提高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各项工作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收效。在这种大背景下,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也有了较快的进步。

(三)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受诸多因素影响,农业地区的临释人员在社会衔接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予以解决。

1.监狱层面

缺少足够的法律制度支撑。自1994年12月通过《监狱法》以来,对于出狱人员衔接保护方面的立法一直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性的全面性的关于临释人员衔接安置保护的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监狱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的法律,并未赋予监狱更多的社会职能。监狱在协调社会关系上处于劣势,而罪犯临释主要面临的是期待实现与社会有效地衔接。《监狱法》78项条款中仅有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一句权责不明的法律条款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监狱的行刑要求,工作的开展只能凭有关部门的法制文书和红头文件。法制制度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这项工作发展的短板。

教育改造资源不足。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支出高、投入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教育改造资源的贫乏和不足始终是监狱发展的羁绊。近年来,尽管国家加强了对监狱的投入,然而基础设施落后、监所狭窄拥挤、警察少押犯多、重劳动轻教育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普遍。电脑、投影仪、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教育资源还不能满足改造罪犯的需要。全额保障只是保障监狱的基本开支,单纯地依靠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监狱仍然需要通过企业创收来弥补资金不足,企业经营收入仍然作为监狱的工作重点和考核指标受到重视,罪犯仍然作为监狱企业劳动力资源来使用,重劳动轻教育的现象没有大的改观。一直以来,监狱警察被看作是“万金油干部”,既要懂改造,又要懂生产,还要会文化授课、行为训练。这在《监狱法》的法条中有所体现,“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警察扮演了“全科大夫”的角色,什么都会一点、懂一点,但却如蜻蜓点水,样样都懂,样样不精。随着现代监狱管理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深入,监狱警察的职业化、专业化需求越来越高,直接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警力不足、师资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足。另外,社会帮教活动渠道狭窄,受邀社会帮教力量热情不高,办学机制不灵活,高层次学历和技能教育开展受限等也是教育改造中面临的问题。

2.罪犯层面

罪犯普遍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少,这种状况并未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多大改观。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受初始状态、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人格特点等因素制约在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上是有限的,难以达到社会要求的水平。

所学未必所需。监狱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对罪犯开展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改造的内容涵盖了思想道德、法律法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等多个方面。但是,这些教育内容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刑罚执行和监狱安全的需要,罪犯接受的知识和训练并非完全是市场动态下供需结合的最佳组合。一是由于教育改造的强制性,罪犯在服刑期间所学专业未必适合自己。监狱毕竟不是专业学校,受教学资源、实习条件所限,一些就业形势好、社会需求旺盛的专业未必能够开设,罪犯选择专业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对于种植、养殖等涉农专业,监狱由于缺乏实习场地很难开设,并且受传统观念影响,涉农专业在农村籍罪犯中也不受欢迎。二是罪犯所学技能层次低,就业竞争力差。基于罪犯群体学历低的特点,监狱在办学的时候只能开办一些适合他们特点的低层次普通教学班。罪犯通过学习后,大多数只能拿到初级技工证书,极少数能拿到中级证书,高级证书几乎不可能拿到。然而,就业时具有较大竞争力的是劳动力价值较高的高级蓝领。三是从劳动改造中获得技艺的机会越来越少。监狱体制改革,经济转调促使监狱退出了技术强度高、经营风险大的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大部分监狱转调进入了市场准入门槛低,技术含量少、劳动生产密集型的劳务加工业。罪犯在流水线上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机械性操作,通过劳动改造获得技艺已经非常困难。

“监狱人格”的形成对其有着严重影响。监狱作为刑罚执行场所,本身有着自己特定的文化环境。森严的高墙电网、隔离封闭的监舍、严格的纪律约束、强制的行为改造,在改造人的同时,也培养出了罪犯的“监狱化”特征:自卑感比较严重,对人生感到迷茫,人际关系差,心理承受能力差,甚至在精神上形成了比较严重的压抑感,丧失了生活下去的勇气。而且,由于他们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独立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较差,刑满释放后面对与监狱反差很大的外界环境显得很不适应。实践证明,被监禁的罪犯因长期与社会隔离,“监狱人格”在出狱人中普遍存在。等到回归社会以后,由于失去了平日习惯了的监狱环境,往往就由兴奋转为焦虑不安,无所适从。课题组采用不记名方式,调查了山东地区3所监狱431名一年内即将刑释出狱的农村籍服刑人员:在“有无经济来源”选项中,无427人,占99.07%,有4人,占0.93%;在“出狱后就业意向”选项中,打工148人,占34.34%,务农171人,占39.68%,创业56人,占13%,无56人,占13%;在“出狱后获经济支持”选项中,有8人,占1.86%,无423人,占98.14%;在“就业形势感受”选项中,紧张241人,占55.9%,不紧张65人,占15.1%,不了解125人,占29%。由此次调查可以看出,多数农业地区临释人员对出狱后的生活状态持不乐观态度,问题复杂。

3.社会层面

对衔接工作认识不足,工作合力难以形成。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临释人员衔接工作存在“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思想,重视不够,支持不足。此外,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财政、工青妇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是按要求参与其中,但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往往会出现都在管实际上都不管的局面。所谓的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基本上是司法行政部门孤军独战。在基层司法所,人员短缺现象严重,衔接安置工作徒有虚名,难以落到实处。

衔接工作不到位、不规范,导致部分刑释人员脱管失控。从基层衔接安置工作实际来看,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一些监狱、看守所寄给县级帮教部门的《刑释通知书》未能再及时转交有关乡镇,影响了衔接工作。加之不少刑释人员认识偏差,出狱后不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导致了回归衔接工作不畅。当前乡村变化很大,有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实际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如某市建制村数量统计2003年有8309个自然村,随着城镇化和社区合并建设,到2013年减少到3070个,致使《释放通知书》上家庭地址与现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等现象频繁发生,使得后续衔接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也会造成脱管、漏管、失控。

管理手段落后,重点人员衔接不力。农业地区普遍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管理措施虚设,与城市间差距仍在扩大。特别是处于社会管理末梢的乡村,刑释人员回归之后,多数基层管理人员和村民会敬而远之,在管理教育、就业帮扶、困难解决等方面基本上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特别是少数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以及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的“三假”人员刑释后,衔接安置机构不能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管控,致使有的继续流落他乡务工,也有的重操旧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某县统计数据显示,该县每年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刑释人员因为不能及时衔接脱离管控,这种状况令人担忧。

三、完善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的路径

传统农业地区服刑人员数量占比较多,搞好顶层设计,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对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工作,可以有效巩固刑罚执行效果,做好社会矛盾的源头预防、化解和处置工作,从而有效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战略要求,促进农村民生改善和社会安定有序。

(一)加强立法和制度设计,健全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机制

在既往实践中,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工作多数是依靠党的政策来推行的,虽然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法制缺失,有些相关的意见、办法和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导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门重视程度不一,执行乏力,在许多环节上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这种状况显然不能满足目前以及将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临释人员的社会衔接工作还需要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设计来不断推进。

加强立法,确保工作有法可依。进入20世纪后,许多发达国家在行刑社会化和出监人员保护方面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通过较为完备的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组织体系。如德国的《重返社会法》、美国的《在监人重返社会法》、日本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对出监人员的衔接、保护等事务作了专门规范,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做法措施、社会效果等,极具启示和借鉴意义。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各部门的责任,限制行政权力,使刑释人员的权利及发展获得更好的保障,既是预防犯罪和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有力举措,也顺应了国际法制发展的潮流。建国后,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探索,各省市地方普遍建立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有的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将衔接安置工作法制化,出台了相关工作条例、办法等,具备了必要的立法实践基础。建议在现有《监狱法》等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衔接安置工作的法律地位、工作机构、职能权限、经费保障等,明确规定刑释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等,以其推进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使之能规范有序地进行,形成政府、部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加强衔接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衔接工作,厘清各环节的目标、要求与问题症结,做好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一级政府,出台进一步规范衔接管理的刚性工作机制;各级依法成立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专门机构,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兼任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核定相应编制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具体衔接安置工作;明确监狱、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各级衔接安置部门单位的责任,县、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均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职责挂钩。要着力解决机构虚设、编制短缺、队伍不稳、经费不足、工作不实的局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靠前规划,拓展渠道,统筹兼顾,加大对衔接安置工作人财物的投入;成立相应的衔接帮教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结对子”、“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参与衔接、安置、帮教、扶持。要酌情放宽农业地区刑释人员再就业扶持基金政策,保障经济困难人员回归社会初期的生活救济和重大疾病救助等,确保衔接工作能正常运转。

(二)完善监狱管理与教育体制,为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奠定基础

现代文明社会的监狱,强调行刑目的的设定和行刑对于行刑目的的忠实体现与实现[6],监狱行刑的目标应包含惩罚报应、特殊预防和引导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等内容。罪犯服刑期满后,终究是要重新回到社会,如果不能适应社会和正常生活,往往就会采取违背社会规则直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对社会造成威胁,危害和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将罪犯回归社会作为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必要的。努力加强监狱对农业地区临释人员刑罚执行的社会化程度,是提高行刑效能和改造质量的一条有效出路,也是顺应世界刑罚思想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转变行刑模式,建立健全不同对象的管理体系。惩罚是刑罚的属性,预防犯罪是刑罚的根本目的。监狱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执行刑罚,实现对犯罪的惩罚,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价值取向在于矫正教育。2015年7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7]即从监狱工作的目的和功能出发,科学把握监狱执行刑罚最终达到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这一首要目的。显然,过去监狱惯行的劳动改造惩罚行刑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对监狱工作的需要,应该转变为以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的教育矫正行刑模式。监狱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根据来自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的特点和将来要回归区域的发展状况,在监管场所的调整、管理方式的采用上有明确的导向和针对性;原则上采取适度从宽的过渡性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助联系、处理社会事务。探索建立服刑人员劳动收益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其劳动报酬,用以支付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新生创业等的保障机制。设立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救助基金,从监狱企业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资金来源,同时开通社会捐助渠道。利用监狱布局调整后,原监狱闲置的工厂、农场等,改造成出监监狱(区)、过渡性的“中途之家”、安置基地等,使他们走好回归社会之前的最后一程和回归社会的第一步。

改革教育模式,内容形式要满足临释人员社会衔接需求。监狱教育工作必须以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价值导向,多做有益探索,丰富改造手段。对临释人员的教育要有针对性、实用性,要深入了解其兴趣和特长,逐步推行个案管理模式,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教育方案。如当前在许多农业地区都在进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社区合并等改革,多年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利益格局都发生了剧烈改变,传统种植收益低、失地后择业困难、外出打工艰辛等问题都对农村管理和农业人口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这一现状,可将对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的教育分为基本教育、共同教育和分类教育,按阶段进行犯罪剖析忏悔、总结改造生活、按照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出监教育。教育内容包括衔接、就业、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宣传、思想道德伦理、法律法规时政、心理辅导、模拟社会实训、职业技能培训等。还要积极协调联系公安、工商、人社局、职介所等部门定期来监狱,为临释人员答疑释惑。同时,要重视正面引导,注意发挥临释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的热情,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巩固教育转化效果,帮助其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技能水平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顺利实现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化。

(三)理顺监狱与政府部门职责,突破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的屏障

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涉及多个单位与部门,因此,加强各社会管理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是做好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的关键。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问题需要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出台法律或建立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畅通衔接渠道,改变多头管理、重叠管理、无人管理的状况。

三农稳,全局稳。监狱机关要在完善管理措施、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下,与各农业地区政法机关、安置帮教部门机构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搞好联系对接工作,实现有关政法部门和各级安置管理机构的除涉密信息外的资源共享,提高回归衔接的准确性。同时,要完善刑满前、假释前的相关通知工作,将临释人员在狱中的表现和所掌握的谋生技能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告知。对少数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临释人员,应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机关和帮教组织实施无缝对接,便于农村基层管理组织预先着手安置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大的人员、“三无人员”的重点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监狱还应加强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临释人员普及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管理、服务等职业技术培训项目;在监狱开设劳动力市场的分市场,开展狱内求职用工招录面试专场会,让那些经过培训合格的罪犯直接与市场对接,接受用人单位的挑选,以解决其就业、安居、生存等问题,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四)发挥社会力量联动优势,助推传统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的文明进步,不仅体现在减少犯罪,更体现在对那些重获自由回归社会的刑释人员的包容、接纳与支持保障。刑释人员的回归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敏感、复杂的社会问题,许多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都与回归过程中的社会歧视、排斥、接纳支持不够有较大的关系。从临释到回归社会这一过程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只是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而实际上的接纳、融入则需要社会各界、家庭等共同参与完成。

要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和支持农业地区临释人员衔接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在我国,许多工、青、团、妇等各类群众组织和村委会、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也积极参与服刑人员、刑释人员的帮教工作,但是在农业地区这种专门性的工作组织并未普遍建立起来。应当鼓励民间力量参与这项工作,动员和引入社会组织、社团机构、高等院校、志愿者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和帮扶活动,提供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临时救助等服务。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社会的保障及各界的情感关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业地区临释人员社会衔接工作新途径、新方法、新模式。要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开发后,入驻的大型企业、产业园区、民营企业吸纳解决劳动力就业的作用,结合国家给予农业地区的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工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等的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着力做好刑释人员回归后的土地落实、特困救助、技能培训、指导就业等工作,努力使农业地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实现顺利就业、就近就业,最大限度地避免重新犯罪。

[1]韩长斌.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今中国农民问题[J].求是,2014(2).

[2]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0(1):59.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16.

[4]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6):34-35.

[5][7]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N].法制日报,2015-07-17(1).

[6]许章润.监狱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138.

【责任编校:谭明华】

Research on the Social Cohesion Problem of Personnel to be Released i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Areas

An Xiaogang1,Li Fusan2
(1.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China 2.Shandong Provice Dezhou Prison,Dezhou 253000,China)

Chinais atraditionalagricultural country,among thecriminals in theprison,rural criminals accountfor alarge proportion,when this kind of crowd return to society,they are a great challenge to social management.Do a good job in the social cohesion of personnel to be released i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areas,it conforms to the international penalty development tendency,it is not only the actual need of prison authoritie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nd adapt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but alsothe objective need tostrengthenconstructionand innovation ofsocial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andrealize the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economy and society.Atpresent,the currentsituation of cohesion work is notoptimistic,inview of this,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improvementfrom four aspects:Firstly,strengthen legislation and system design.Secondly,improve the prison management education system.Thirdly,rationalize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responsibility.Fourthly,exert the social power.

Social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Trend of Penalty Development;Personnel to be Released in Agricultural Areas;Regression of Social Cohesion;Social Power

D631

A

1673―2391(2017)04―0072―07

2016-12-26

安小刚(1982—),男,山东滨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李复三(1972—),男,山东滨州人,山东德州监狱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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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让刑满释放人员找到家的感觉
欢迎你到监狱来
不得与工会组织任职期内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急救人员已身心俱疲
第十一部分 会计组织机构和人员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