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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三个环节

2017-09-06郭春甫

中国扶贫 2017年17期
关键词:执纪问责作风

郭春甫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系列讲话,对于落实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和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到基层去、落实在行动上,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中央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要求表明,各级纪委只有不断强化“四个意识”,高度重视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关键环节,才能严格落实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扶贫开发战略的整体推进与科学开展。

一、上下沟通好落实

一项政策要得以顺利实施和铺开,需要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传导。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从顶层开始,从中央下达。王岐山强调,要从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做起,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从中央到基层的顺利落实。要以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为尺子,瞪大眼睛、拉长耳朵,重点查处贯彻中央脱贫工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同时,要将基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上级部门反馈,便于形成循环的责任倒查机制。将一些好的、创新的典型案例上报,以上级部门的名义,便于在其他地方推广。通过这种层级互动的模式,确保上级对扶贫工作和监督执纪工作的总体把握,形成新的、有利于地方发展的举措,促进良性政治生态的成型和发展。

二、聚焦“三转”抓落实

2014年5月19日,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即“三转”。这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1.三者关系要把握。“三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王岐山强调,转职能需要转方式来配合,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转职能、转方式难,转作风更难。职责越明确越聚焦,工作就越具体越深入。要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度,改进方式方法。“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转变作风尤为重要,要带头纠正“四风”,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2.求真务实是基本。在实践中,做到求真务实,有利于解决工作发散有余、聚集不足问题,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克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区别共性和个性,不强求上下一律。

3.用好干部是关键。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严守工作纪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

三、关键职责保落实

1.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2.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现阶段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首先要依规,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既要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办案行为,又要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其次要严格,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建立科学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进查办案件的绩效管理,严格审查纪律。最后要及时,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3.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要运用好問责结果,即“问后怎么办”的问题。要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贫困治理与权利研究院副院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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