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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与推进:农民上访研究综述

2017-09-03李娜

党政干部学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有限理性乡村治理

李娜

[摘  要]维权范式下的农村上访研究沿着“利益-维权”路径与“正义/公平-维权”路径展开,聚焦农民上访的行为逻辑。但因强调维权的抗争性、忽视国家在上访中的作用遭致治权范式的批判。税费改革后国家与农村社会在各个维度上的关系变化,农村内部村民的文化意识与人际关系变化,增添了农民上访的复杂性。维权范式聚焦非正常上访、关注乡村治理与农民上访的关联机制。但因对非正常上访的过度关注、国家/基层政府为中心的研究导向遭致后来农村上访研究的批判。治权范式之外、乡村治理视角下的农村上访研究通过建构上访者类型、转换研究角度、整合治权与维权分析思路的方式推进农村上访研究的深度。笔者认为在上访农民的有限理性与上访农民所嵌入的文化与事件情境两个方面,可以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视域下的农村上访研究。

[关键词]农民上访;维权范式;乡村治理;有限理性;微观情境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9-0059-06

一、维权范式下上访逻辑分析

总体看来,维权范式下的研究有三个特征:其一,西方社会运动研究、印度底层研究、斯科特日常生活抵抗三部曲(《农民的道义经济》《弱者的武器》《支配与反抗的艺术》)构成国内农民维权研究的理论基础。国内学者于农民维权的经验研究多是在与这些理论对话的基础上展开。其二,相较后来兴起的治权范式研究,农民维权所处的时代特征(如税费负担)多被作为一种背景性常识,维权范式下的研究少有提及。也由此,维权范式下的研究多关注农民维权动机、维权形式、维权逻辑,对维权行动的发生机制却不太关注。这构成维权范式研究的第三个特征。

具体而言,以维权动机差异为据,维权范式下的研究可以细分出两种研究路径,一是“利益-维权”的研究路径,二是以“伦理-维权”为主导的研究路径。

(一)利益-维权路径的上访研究

李连江与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构成这一研究路径的起始点。二人发现,“农民利用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政策和法律进行上访,要求纠正地方政府行为,从而维护自身权利”[1]。农民维权的“依法抗争”形式、所欲达成的目标以及其中体现出的农民政治参与特征构成其后“利益-维权”研究的推进点。针对“依法抗争”,于建嵘提出“以法抗争”,强调维权农民对“法”运用的直接性、挑战抗争对象的直接性、及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主体。[2]“以法抗争”的“法”与于建嵘所强调抗争者的“政治性”引起争议。

就“政治性”而言,应星从草根动员角度理解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发现草根行动者具有模糊的政治逻辑。应星具体从五个方面反驳了于建嵘的抗争者的“政治性”的论点,其一,草根动员面临着政治合法性困境,他们的维权行动往往在制度允许的框架下进行,不会触碰既有权力格局;其二,草根行动者的生活压力限制着草根动员的目标,使得维权行动针对具体的利益而无暇顾及到政治性;其三,因前两点,草根行动具有临时性,问题解决即止;其四,跨向行动成本较高,与生活压力不适应;其五,有时草根行动者有向体制精英转换的可能。[3]吴毅与应星的观点相同,也否定于建嵘对农民抗争的政治性的论述,但吴毅并不赞同应星提及的草根行动者的“合法性困境”一说。在吴毅看来,若将研究路径从结构转向场域,这种合法性困境不仅不存在,而且身处“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中的石场业主(维权者)与基层政府,双方所进行的是相互不断施压、同时又留有余地的博弈。吴毅认为,石场业主寻求上访的维权途径施压于基层政府,而非诉求法律途径,意味着石场业主为日后与基层政府互动留有余地,这质疑了李连江与欧博文、于建嵘的说“法”。在吴毅看来,应该对法律与政策有所区别。[4]

针对应星与吴毅二人的批评,于建嵘认为应、吴二人实际是以精英政治逻辑思考“以法抗争”的政治性。于建嵘强调指出自己对维权者的政治性的考虑源自于底层政治学派所指的政治逻辑。[5]

“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之争、于建嵘与应星、吴毅就维权的政治性之争构成维权范式的代表性研究,构成利益-维权研究路径的主线。在此之后,亦有学者在这几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有所推进,如董海军发现,除了可以援引法律、政策之外,维权者作为弱者这一身份符号亦可以作为维权武器。[6]王洪伟指出,李、于、应、吴等人的研究隐含的共性是:维权者维权均是求助自外部力量(法律、政策),但他发现,亦有维权行动者以自身为维权武器,即“以身抗争”。[7]何绍辉在吴毅“权力-利益结构之网”的基础上,引入日常生活维度,认为日常生活理性与村庄社会规则会影响维权活动。

利益-维权的研究路径提供了一种利益导向的维权行动逻辑,但如李连江与欧博文、于建嵘的研究却显得过于抽象。而应星、吴毅等人以过程-事件分析主打的上访研究较之则更显经验质感。虽然利益-维权路径的研究揭示出维权特征的一种,但无论维权者有无政治性,他们都是实际生活着的人,有着喜怒哀乐、公平正义感,而非完全的利益人。也由此,利益-维权路径之外,亦有公平/正义-维权的研究路径。

(二)公平/正义-维权路径的上访研究

应星本人也感到过于强调利益-维权有所偏颇,在其后他考察维权行动的伦理基础“气”。应星以“气”考察集体行动的再生产机制:基层政府的不断打压使得草根行动者的公平正义感被打破,构成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动力。[8]应星将气作为集体行动的伦理基础,意指人们蒙受冤屈后进行反击的驱动力。[9]就此,陈锋认为,应星的界定虽符合现实,但却忽视了维权行动者的情感维度。陈锋在应星的基础上引入情感维度定义“气”,探索富人治村背景下农民因“气”的上访。[10]应星在其后的“气场”分析中,也引入了情感维度,通过气场的发生机制的说明,强调集体上访与群体事件的差异,提醒避免将集体上访事件上升到群体事件高度的危险。[11]与应星强调“气”作为集体行动再生产的伦理基础,发生在集体行动之前不同,吴长青认为,不仅在集体行动之前,而且集体行动过程中也会有伦理产生,他称之为“抗争伦理”。这一提法具有突破性,但吴并未对抗争伦理做出详细界定,而是将其在与“依法抗争”对比中、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提出。在吳看来,依法抗争是一种将维权行动者视为理性选择策略的主体,也因此忽视了抗争的情感与伦理维度;其分析焦点限制在公民/政府的框架内,忽视了抗争行动发生过程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依法抗争以理论组织起抗争个体和抗争事件,而忽视了事件之间、抗争个体之间的现实关联。抗争伦理的提出即是从上述几个方面破除以依法抗争为代表的策略范式的不足。[12]虽是如此,但因为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缺少界定或者经验/事件说明,对于抗争伦理(特别是“伦理”本身)的把握留给读者以理解困难。

无论是情感维度还是伦理维度界定“气”,气所指涉的内容均是上访者那被打破的公平正义感。程平源将这种公平正义感理解为农民的德性诉求,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框架下解读农村的上访与抗争行为。认为,农民上访与抗争中明显地呈现着对德性正义的诉求,如对青天(上级政府)解决村政腐败的德性诉求、对能人(村干部)治村的德性期待,以德行有损看待村霸、无良村干部。在程看来,上访与抗争村民的这种德性诉求实际是将村政腐败归结为个体德行问题,并未真正地认识到村政腐败的深层根源。也因此巩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德性为轴的权力互动关系。[13]

“公平/正义-维权”路径研究弥补了“利益-维权”路径关注维权行动者的利益逻辑、忽视情感与文化逻辑的不足。但“气”或“抗争伦理”等概念的提出,多具有导向意义,却面临实际操作的困境。因为在信访治理体制尚未有明晰的上访甄别体制的制度背景下,那些出于利益受损而上访的村民,在利益得不到解决过程中的闹访、缠访行为易于模糊上访行为的性质,当这些上访者被定位为非正常上访之时,其正常的利益诉求也易于被遮蔽。与此相较,“气”-维权研究路径下,陈锋的研究将“气”的生发环境与生发机制定位在富人治村背景下、富人治村逻辑于普通农民的权益损害情境中,就使抽象的维权行动落地,并因其关注到乡村治理、村庄异质性等经验现实与研究主题,便使农民上访不只是上访行为本身,而且折射出更为深层的乡村治理问题。在此意义上,程平源的德性正义诉求上访分析亦具有此效。

二、乡村治理角度下上访发生机制分析

维权范式之后发展起来的农民上访研究呈现以下特征。纠偏性质。维权范式假定,基層政府权力过大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农民因此上访。这构成治权范式研究的驳斥点。驳斥理由之一:税费改革后,在基层政府权力收缩背景下,农民上访数量不降反增。这一点同时构成治权范式的上访研究的问题意识。治权范式将农民上访研究视域从上访行为本身(治权范式研究称之为“社会中心”)转移至上访行为所处的结构与制度环境,进而讨论国家基础权力、基层政府权威性资源与农民上访的关系。治权范式驳斥维权范式的另一理由是:上访者群体中并不都是利益受损的维权者,亦有缠访、闹访、反复上访的非正常上访。但治权范式因过于关注这些非正常上访,引致后来者的批判。很多学者指出:无论是维权范式还是治权范式,上访者类型的划分都过于片面,现实上访者群体中既有合理诉求者,亦有不合理诉求者。对此,学者们或是重新审视上访类型,在治权范式下推进农民上访研究,或是转换研究角度,聚焦国家-社会-农民的互动讨论上访,或是深入农村社会内部,从农民所内嵌的结构-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讨论农民的上访逻辑。亦有研究避开维权与治权之争,结合乡村治理转型深化所致的农村异质性现实,探索土地纠纷与农民上访、[14]阶层分化与农民上访之间的关系,将农民上访研究转向具体类型的上访研究。农村变迁现实促成乡村治理研究定位。维权范式之后的农民上访研究之所以具有纠偏性质,与这些研究日益聚焦农村变迁现实有关。国家针对乡村治理所实施的税费改革与系列惠农政策,变革了乡村治理图景。这包括地方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变化,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变化,以及惠农政策(如农地补贴)下乡、城市化、工业化过程引发的农民间的利益纠纷。与国家政策调整相关的是全能主义意识形态衰退与市场经济理性介入后,村民的意识与人际交往伦理的变化。上述农村结构、制度、文化方面的现实变化引起学者的关注,他们探索上述变化与农民上访的关联机制。维权范式之后发展起来的农村上访研究,无论是只关注到不合理上访,还是全面性地关注到各种类型的上访,均不约而同地将研究焦点转向乡村治理,如基层政权治理、村庄内部纠纷调解机制、村庄内部阶层异质性等。也是基于此,笔者统一在乡村治理角度下梳理相关研究。

(一)乡村治权范式下的农民上访研究

维权范式关于基层政府侵害农民权益引致农民上访的观点遭致治权范式研究的驳斥。李昌平认为:乡村治权的丧失促使1990年以后农村上访者增多。[15]李昌平的研究开启乡村治权范式研究的先河。之后,申端锋以吉登斯权力与资源(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的思想推进乡村治权的理解。在申端锋看来,李昌平乡村治权思路的提出虽具启示意义,但其关于乡村治权的理解定位在经济基础,过于狭隘,也缺少更为细致的界定。申端锋认为乡村治权(权威资源)的弱化造成了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者的增多。他以和平乡30年的信访治理的分析解释当下与“有分类无治理”的信访治理格局与“信访吸纳治理”的乡村治理困境。[16]焦长权在申端锋的乡村治权分析思路的基础上,通过聚焦水利上访中的“求援型上访”将一体化的农民上访分析转向类型化讨论;与此同时,与申的研究相较,焦长权关于水利的市场化改革作为塑造“求援型上访”的机制之一的论述,将市场的作用予以具体化。焦长权发现的“求援型上访”亦在经验上驳斥了维权范式的“抗争性”分析。[17]陈柏峰通过在乡村治权的分析思路中引入话语权维度,推进了乡村治权的研究深度。陈柏峰认为,乡村治权弱化的根源在于基层政府在上访治理方面愈益被维权话语所裹挟,日益丧失权威资源的乡村组织无法治理无理上访的同时,也无形中推动着无理上访数量的攀升[18]。

田先红主张以国家为中心讨论农民上访。这种研究路径与其以农村上访透视国家基础权力建设的深层研究目的有关。在田先红看来,谋利型上访的出现折射的不仅是申端锋提及的乡村治权的弱化,更为根本的则是国家基础能力渗透问题。[19]也因此,与申端锋等人的研究路径不同,田先红虽然也聚焦基层政府,但其出发点却是在国家为中心的政府层级体制中思考农民上访。如田先红对基层信访治理的包保责任制的运作逻辑与困境的分析所得:尽管“包保责任制”能够强化包保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访治理工作难题,但监控环境与空间隔离、监控技术与社会基础、监控强度与道义压力这三大矛盾使得这一制度的运行陷入困境,滋生了越来越多与制度设计初衷相悖的“目标替代”行为。如田先红分析所示,这其实折射的不仅仅是基层治权弱化问题,而且也折射出科层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问题。[20]

综观治权范式下的农民上访研究,与维权范式聚焦农民上访行为本身相对比,治权范式下的研究显然更具野心,通过对乡村治理与农民上访的关联机制的论述,深化了农民上访研究,与此同时,也将农民上访研究嵌入在现实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但亦如其后推进的经验研究的批评所示,维权范式研究虽在经验层次上丰富了农民上访类型,但也因过于侧重非正常上访(如谋利型上访、“赖货”、“信球”、精神病人),无形中限制了研究视域。此外,因聚焦乡村治理与农民上访的关联机制,突出国家中心、基层政府的角色,忽视维权范式中的亮点:农民上访的伦理基础。

(二)乡村治权范式的批判性推进

在治权范式之后,乡村治理视角下的农民上访研究对治权范式的推进有三点体现。

1.乡村治权范式下农民上访类型的补充。杨华区分出治理型上访、谋利型上访、维权型上访三种上访类型,指出不同上访类型间的相互关系:治理型上访者增多增加基层信访压力,为谋利型上访渗入创造空间;谋利型上访的受害者策略引来媒体关注,巩固维权型上访的位置。维权型上访支撑整个信访困局,促成信访治理的恶性循环。[21]桂华指出抗争型与揭发型上访指向政府侵害农民权益的一面,求助型与非治理型上访者的上访目的是寻求政府的善治,求助型与非治理型上访在税费改革之后数量增加。[22]

2.对治权范式的批判与推进。李祖佩与郭伟和转换分析思路,跳出维权范式与治权范式就限制基层权力与否的争论。李祖佩区分出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基层组织缺位型上访与失范型上访三种上访类型,认为,当前各类上访行为的出现,不是因为基层组织权力过强或过弱,而是基层组织的强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相互疏离与功能错位所致。[23]郭伟和主张理解嵌入在农村社会日常纠纷与矛盾协调机制中的上访行为,认为各类上访的出现根源在于压力型体制下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策略与手段分配不对等。[24]

按照研究路径看,狄金华、饶静等学者发现农民是因乡村内部缺少利益纠纷解决机制、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才通过上访诉求政府。饶静等学者将之概括为“要挟型上访”。[25]要挟型上访的性质具有混合性,该类上访类型的提出整合了维权与治权的分析思路。狄金华将之概括为“寻求组织庇护”,在狄金华看来,乡村治权范式明显将国家抽象化,而现实生活中“寻求组织庇护”类上访行为的存在表明:国家对于上访农民并非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可感知的“父母官”/“庇护者”。[26]温丙存以结构-制度的分析路径,分析嵌入在项目制背景下的农民上访。具体分析中,温丙存又细分为政治嵌入、经济嵌入、社会嵌入,在整合既有农民上访研究分析思路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中心”路径的农民上访研究,将项目制的制度背景引入农村上访研究。[27]

3.阶层分化与农民上访。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阶层分化日渐显现。诸多学者关注阶层分化与农民上访的关联,相关研究均强调上访者的阶层属性与上访的阶层对抗性质。如田先红发现,富人阶层通过获取村庄政治权力、握有村庄资源分配的主导权,同时与地方政治精英结盟建构基层社会的分利秩序。农民上访是阶层冲突的表现,是对富人主导村庄资源分配、与地方政治精英结盟形成的分利秩序的挑战。对此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以优化基层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底层民众的利益。[28]罗兴佐发现,村庄上层掌握村庄利益与资源分配的权力,所促成的不只是政治与经济压力(如田先红的研究所得),也造成巨大的社会生活压力(如炫耀性消费构建出的具有排斥性的人情消费与人情圈)。上访正是对这三种压力的反应。对此,罗兴佐认为应该在技术治理之外加强社会整合。[29]

(三)农村上访的其他研究

无论是维权范式还是治权范式,若拓展上访行为的分析层次,不难发现,上访行为背后所蕴含的都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讨论。维权范式因为聚焦农民的上访行为本身被治权范式冠以“社会中心”研究之名。治权范式因为聚焦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的关系被其后研究赋以“国家中心”研究之名。治权范式之后的研究虽然研究路径、研究思路有所差异,但仍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主題内。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范畴中讨论农民上访,贺雪峰与郭忠华[30]二人均以“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为分析框架。二人均认为上访者数量增加是因为在信访制度场域,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三者互动关系的失衡。贺雪峰指出,修复三者的平衡互动关系或是以上访成本为切入点重建上访的甄别机制,或是恢复与重建乡村治权。[31]郭忠华认为公正治理结构的缺失是导致当前农民上访频发的关键所在,必须从制度供给、乡村文化建设和公共设施完善等角度来塑造良好的乡村治理结构。

与贺雪峰、郭忠华宏观、抽象性的分析不同,程平源、李宽与赵晓峰聚焦微观行动者,讨论上访过程中折射出的上访者对国家、基层政府的理解。李宽与赵晓峰发现,上访其实是上访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围绕着“气”的出气互动,国家被村民援引来恢复村庄内部的平衡秩序,但国家的介入(有益与否)未必会带来秩序,反倒有可能促成进一步的“气”的互动。[32]

三、上访的经验推进

(一)已有农村上访研究评述

上访者的行为逻辑与上访的发生机制构成已有农村上访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维权范式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税费改革之前,税费负担构成当时农村问题中心,农民上访也出自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也因此农民上访行为逻辑考察构成研究中心。但乡里乡亲的熟人关系内的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纠纷若完全按照经济利益来考虑则有失偏颇,由此,气、“德性诉求”的公平/正义-维权分析构成维权范式延展的另一路径。维权范式因为聚焦利益-维权、定位社会中心遭致乡村治理角度下的农民上访研究的驳斥,这其中尤以治权范式研究为主。但治权范式的研究因为过于关注非正常上访、强调国家中心引致其后的上访类型补充、上访类型化与具体化的讨论,以及整合维权与治权分析思路的综合性分析。维权范式遭致批判以及治权范式聚焦非正常上访的研究兴趣与税费改革前后,国家与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惠农政策、项目下乡等政策与制度设计带来的国家、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变化有关,且税费改革后,市场作为经济力量与意识形态力量在农村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制度、经济、文化、政策等方面的变化促成农村上访的复杂性,也对基层信访甄别合理上访构成挑战。也是因此,税费改革后兴起的农村上访研究无一例外结合农村变迁,从乡村治理角度加以分析,建立农村上访与乡村治理的关联机制。

综观已有农村上访研究,虽分析内容各有侧重,但均指向基层政府与农村/农民的互动关系。但笔者以为,在以上研究基础上亦有值得推进之处。

(二)乡村治理角度农村上访研究的推进

乡村治理角度解读农民上访行为,开阔了农村上访研究的分析思路,笔者赞同乡村治理视角解读农民上访的发生机制与行为逻辑,但以为区分不同类型上访者不能只定位在既定的上访状态,而且应该细致考虑上访诱因、上访行为定型过程中的变化机制。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深入讨论。1.关于农民的有限理性行为。已有研究关于农民上访行为的理解似乎过于理想化,认为上访农民懂得法律知识、政策内容,知道如何不碰及法律红线,依法抗争或进行谋利/赢利上访。但这种理性是否为完全理性却有待考察。也就是说,大多数村民,他们虽然懂得法律,但知晓的法律、政策知识并不完全,他们虽然知道上访可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但具体到哪个机构/部门上访却并不完全清楚。2.上访何以成为问题。已有研究或聚焦上访行为本身,或聚焦上访行为与乡村治理的关联机制,但其分析中对上访者多内嵌的微观生活情境与文化结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上访行为差异之间的关联却少有关注。亦即,上访不是个体行为的情绪冲动,而是在与其他村民之间的互动中不断衍生出来的,也因此,初期的上访意愿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在诱发上访意愿的事件演变中有可能淡化,实际上访者也可能随之发生转换。对于这些的考察,需要引入村庄日常生活的微观互动情境,而非仅仅抽象地讨论乡村治理与村民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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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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