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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2017-09-02张晓黎

卷宗 2017年23期
关键词:对外贸易

张晓黎

摘 要: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了对外贸易的争端解决,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外合同法律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这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文章就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注重把握涉外合同的含义及涉外合同体现出的相关法律原则。

关键词:涉外合同;对外贸易;法律适用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前,对外贸易发展对于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涉外合同的应用注重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技术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并注重于对外贸易中存在的争端和冲突进行解决。涉外合同法律在当下对外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把握涉外合同的基本法律内涵,成为当下對外贸易发展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研究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涉外合同利用以及弄清涉外合同法律本质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涉外合同法律发展历程及含义分析

1.1 涉外合同法律发展历程

涉外合同法律的发展应该追溯到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这一历史阶段,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使国外资本得以注入也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对外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满足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83年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该条例的第15条就中外合资合同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合中国法的相关规定。随后,在1985年出台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5条、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的《海商法》、1999年的《合同法》等,使涉外合同法律日渐得以完善,这使对外贸易和对外技术交流得到了较好的发展[1]。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对外经贸关系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这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这部法律对涉外合同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若是当事人没有选择,需结合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履行与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现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使涉外合同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后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一)”)对涉外合同法律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涉外合同法律的发展,提升法律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效力[2]。

1.2 涉外合同的含义

涉外合同的含义在《若干问题解释(一)》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条中就涉外合同的含义作如下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常居住地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一方或是双方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据此,涉外合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中一方或是双方与外国有关的合同。涉外合同主要针对于当事人的常居住地,并非是从国籍方面去权衡和判断的。涉外合同的含义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释义相同,主要突出了“涉外民事或是商事合同”的概念,在这里的“涉外”,主要是合同一方或是合同双方常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

2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析

2.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上文我们提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内容中指出,在进行协议选择过程中,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进行选择,体现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涉外合同双方就“协议”问题展开探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书面或是口头的方式对适用法律进行选择。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确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一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未提出异议,法院会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的应用法律进行了选择。这一规定主要与2012年颁布的《若干问题解释(一)》第8条第2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当事人对涉外民事法律的选择,考虑到了法律适用的异议,当事人双方对法律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表明当事人双方在对问题以及冲突解决过程中,均倾向于这一法律规定。针对于这一情况,相关法律具有解决争端或是问题的作用。同时,这种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选择认定为“默示”选择[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对于涉外合同法律效力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法律选择的限制角度来看,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该从法律本身体现出的权利角度去分析。法律授予或是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获取法律赋予的权利;若是法律不允许时,当事人无法对法律进行选择。根据现行的涉外合同法律规定来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提出了“按照法律规定”的观点,对当事人法律选择问题予以规定。而在2012年颁布的《若干问题解释(一)》中的第6条规定:法律没有对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当事人选择无效。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可以对涉外合同法律进行选择,但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涉外法律选择具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利益保护问题。一般来说,在对涉外法律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若是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损害,选择法律将不被适用。

2.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补充。在现阶段颁布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具有如下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41条也体现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到了法律未选择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中的应用,考虑到了问题发生后,如何对争端和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以法律补充的方式,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合同法》中,结合“特征履行方”、“经常居住地”作为依据,对最密切联系地的标志予以把握,通过“特征分析”有利于寻找到最合适的法律。endprint

2.3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分析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参照。但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发展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对外贸易发生冲突,对问题解决过程中主要考虑到了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合中国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于这一情况,后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承认反致,充分体现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精神。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应用,其注重对现有法律体现出的精神内涵予以把握,对涉外合同法律关注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注重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从而推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方面,法律规避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4条中进行了体现,即:涉外合同法律存在强制性规定的,则适用于强制性规定法律。此外,《若干问题解释(一)》对《涉外民事关系法法律适用法》的第4条规定进行了补充: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连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规避的,不适用于外国法律效力。从两部法律的情况来看,涉及合同当事人弱势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人民法院不予理睬,将直接对强制性规定予以适用。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法考虑到了公共秩序问题,体现出了法律建设的公众利益属性。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必须对公众利益予以考虑,在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法律不适用。现阶段已经颁布的法律中,如《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对公共秩序予以保留制度,从而在应对涉外合同法律问题时,能夠对强制性规则进行有效利用,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在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规定过程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增加了对外国法的查明内容。即:涉外民事关系对外国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外国法律,不能提供或是查明的,则适用中国法律。在对外国法应用过程中,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查明,并且对各方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理解、适用意见予以听取,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若是当事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或是存在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定工作,从而对准据法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判断,以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妥善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民事关系及产生的相应民事问题进行调查,对双方的利益予以权衡,从而实现对问题的妥善解决。

3 结论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当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有利于对纠纷和问题进行更加妥善的解决,体现出了一种利益平衡的原则。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问题予以考虑,结合合同缔约双方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此外,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对公共利益予以考虑,民事行为不得出发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证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考虑更加全面,从而进一步突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吕岩峰.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实践[J]. 法治研究,2013,11:35-40.

[2]于海霞. 中国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J]. 经济研究导刊,2014,34:309-310.

[3]侯树杰. 涉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02:90-9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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