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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思考

2017-09-02郑兴春

卷宗 2017年23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郑兴春

摘 要: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要立足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把握民商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通过分析民商法的内在机理,弄清楚民商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哪些功能。文章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思考了民商法信用体系,注重把握信用体系构建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法律体系的构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把握,考虑到了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发挥,使经济秩序井然有序,以促进经济更加长远的发展和进步。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把握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针对性的解决,有利于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对实际问题予以有效的解决。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使市场经济秩序更加稳定,使市场树立正确的管理价值观,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在对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思考过程中,考虑到了信用体系起到的积极作用,以此对民商法信用体系予以完善。

1 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1.1 民商法中信用的基本内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使市场经济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考虑到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参与市场经济主体能否对自身的义务进行履行,以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在于把握事先签订的合同或是定下的约定是否进行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予以明晰,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承担责任。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借助于合理渠道,能够对各自的信用予以把握,增强双方的互信,使双方的合作得以加深。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在于推进当事人双方更好地履行义务,对双方承担的风险予以明确,使双方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约束下,去完成自身的约定。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民商法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关于民商法信用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结论,学术界在对相关问题研究过程中,出发点不同,对信用内涵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一些学者认为,民商法信用的基本内涵是参与经济主体的一种信用行为,这种信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履约情况[1]。

1.2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要点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关键点在于发挥民商法的功能和作用,使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其要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用体系建设要注重对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予以把握,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使各参与主体积极履约,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要围绕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展开,在完善民商法内容过程中,突出诚信体系建设,消除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阻碍;第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要注重对经济发展形势予以把握,对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信任危机进行解决,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针对性得以突出[2]。

2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信用限制条件较多

信用限制条件较多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信用本身的衡量标准缺失,并且其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导致信用限制条件增多,想要对信用进行精确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困难。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信用限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诚实守信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诚实守信本身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即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诚实守信的针对对象是谁,就哪一条件“守信”,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在双方就某一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缔约后,合同对双方的权责进行了划分。但是这一过程中,合同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这种漏洞就会影响到一些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借助于合同漏洞,合作双方考虑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可能会对原有意思进行违背。针对这种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恐怕难以界定,这也给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针对于信用限制条件问题,参与经济主体可能出于利益考虑,相关条款具有保密性。在违约问题发生后,违约一方的信息很难披露出去,社会公众对于违约一方的情况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违约一方与被违约一方可能就违约问题进行“私了”,违约一方受到的惩罚较小。这种情况下,违约一方接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可能出于私利,对诚信进行践踏,这种行为势必会对其他经济参与主体产生不利影响。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2.2 市场发展危机不断增加

相对于上文中提到的信用限制条件而言,市场危机问题的解决,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对民商法本身的内涵进行了完善,使其與市场的契合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能够更好地解决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但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参与经济各主体面临的市场环境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发展特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这种虚拟经济模式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了交易双方的危机。在参与经济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缺乏信息的有效获取,彼此互不了解。若是在这一过程中,交易一方不守诚信,弄虚作假,势必会对交易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民商法在对这一问题解决过程中,单单依靠法律强制规定很难解决实际问题,融入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双方的诚信意识,可以对市场危机进行有效的缓解。但是如何就市场发展中不断增加的危机进行妥善解决,如何进行实际操作,成为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3]。

2.3 技术问题阻碍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技术问题成为其面临的一个难点。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对大量的信息进行获取,通过数据的分析,对参与经济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反馈。这样一来,通过信用评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进行反馈,可以对经济主体的诚信予以警示。信息系统应用,对缺乏诚信的一方进行信息公示,能够对不诚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使参与市场经济主体在违约过程中有所忌惮。通过这种规制方式,能够提升参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使其对约定予以遵守。但是这一过程中,如何对数据信息进行有效获取,又如何对信息进行公布,这些技术性问题,阻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endprint

3 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对策分析

3.1 加强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应该作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诚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诚信建设,一是要做好民事活动的划分,对参与民事的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予以明确,对信息进行区分,使诚信的针对性得到提升;二是注重降低政府干预,以市场对经济进行调节,对经济风险予以把握,使市场经济发展坚持正确的方向;三是司法建设方面,注重突出公开化和透明化的特征,能够使信用体系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保证市场经济稳步发展。诚信建设,区分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权利和义务,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这样一来,能够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操作性得到增强,可以更好地对缺失诚信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有利于对市场环境进行净化。

3.2 突出信用权建设

市场发展危机的不断增加,加大了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市场危机问题予以把握,将其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这一过程中,突出信用权建设,能够很好地对市场危机问题进行解决。信用权建设主要以构建专门的立法机构为主,形成一种新的立法权和人格权,对民商法的信用权予以独立。信用权的针对性较强,以信用权赋予参与市场经济主体更多的权利,使其经营活动的范围得以拓展,有利于鼓励诚信建设工作的发展。信用权建设,考虑到了信用体系框架,在框架范圍下,使经济参与主体对信用权予以有效利用。信用权建设,要以执法活动进行实现,通过司法实践,对信用权予以约束,以增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际功能和作用。

3.3 把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技术性问题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握的重点内容。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注重从技术层面出发,使民商法信用体系得到完善。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把握信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从技术层面解决数据信息搜集难题。信息体系建设,借助于大数据挖掘技术,对参与市场经济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借助于数据分析,对其履约情况予以把握,通过设置信用“黑名单”,对不守信主体予以警告,可以提升参与经济主体的履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其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注度提升,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能够对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予以把握,使交易主体与市场经济发展进行紧密的结合,提升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能力,并且可以对个人信息予以有效保护。但同样的是个人的违约情况也会如实反映,使参与交易主体更好地履约。这样一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可以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4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来看,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关系到了市场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效果,信用越好,越有利于参与经济合作,能够帮助市场经济主体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民商法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强调了责任,以责任连接各参与主体,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以带动经济的繁荣发展和进步。因此,必须对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做好相应的完善工作,以促进社会经济更好地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骞予.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08:48-49.

[2]尤茂蔚.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30:5-6.

[3]钟君.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6,07:132-1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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