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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中的传媒角色

2017-09-02朱姝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媒体

摘 要 社会媒体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媒对司法监督过程中,一方面传媒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但司法公正的本质是司法独立,人民法院独立司法不受任何干扰,传媒广泛关注特别是错误报道无疑也会妨碍司法,影响司法公正。本文以社会热点案例为切入点,力图阐述信息爆炸时代下特别是自媒体广泛兴起环境下传媒和司法之间的关系现状,分析两者冲突关系更深层次的原因,厘清当代中国传媒影响司法的实质,并提出重构二者关系的设想。

关键词 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新媒体 冲突解决

作者简介:朱姝,中国社会科学院方志出版社编辑。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0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致其同寝室舍友黄洋死亡。事发后,林森浩被上海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这就是一是广为轰动的“复旦投毒案”

有分析认为,上诉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极可能受到了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那些报道是否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进而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法官是否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判决的影响力?在司法审判中新闻媒体舆论应当处于一个怎样的角色?

在实践生活中,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并不罕见。的确,这种舆论监督方式与司法审判有着天然联系。其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往往会促使法院就某一事件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一起事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往往会诉诸司法的手段。如某地黑煤窑发生安全事故致多名矿工死亡后试图掩盖真相,媒体报道后,当地司法机构开始介入调查,当事人也主动开展善后工作,最后有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二,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审理工作的公开性要求,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持续跟踪向社会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而民众也会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消息(不一定全面)以朴素的正义观(不一定专业)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最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迫于判决的社会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向舆论妥协。如“复旦投毒”案“药家鑫”案 ,我们难以对个案中社会舆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做一个定量分析,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法院的判决肯定或多或少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媒体的报道可能起到正面作用,强化法院判决的社会影响,但也可能起到负面作用,弱化法院判决的社会影响。而当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后,新闻媒体对判决的广泛报道,一方面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到案件的最后结果,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得以参与到对案件的讨论中,通过对案件评论的方式广泛发声,对当事人和当事法院都产生直接影响,有可能冲击司法的公正公信,还有可能影响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

不过,新闻媒体在司法过程中也并非一直处于负面作用地位,新闻媒体对司法系统正面的报道往往能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同时新闻媒体对公平正义,对法治文明的坚守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帮助本身处于弱势的法院系统抵御外来妨害司法权的风险。 “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因此,司法权为三权中最弱小的一个,与其他两者不可比拟,故应使它能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 而新闻媒体对法治的坚守可以很好地声援法院系统,为司法系统抵住外来压力。此外,新闻媒体舆论对司法系统的报道和评价往往也会促进司法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而言之,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联系有利有弊,其互动的原因也并非无根无据。只有在其冲突发生原因之基础上寻找解决措施,才能在两者之间保持一个适度的张力,才能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责。

一、传媒监督角色介入司法的合理化分析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在《宪法》当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能否不受外部干扰,忠诚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了审判结果能否公平公正。司法的独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其外部而言是指司法机关不受其他包括公权力机关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特别是不受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干扰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干预。就内部而言是指上下级司法之间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级司法机关之间更是相互平行,毫无关联。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司法工作只能遵循法律的權威。借此以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裁判的公平正义。

不可否认的是,坚持司法独立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司法的完全独立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因而司法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司法独立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司法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来保证司法权不被滥用。因为司法独立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比较高,法官既要具有常人一样朴素的正义观,又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专门判断能力,同时对于现代法治诸如民主自由等有一个基本的信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专业的法官也难免犯错,也难免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上述判断只是一种理想上的应然状态。 因此,再完美的司法制度的合理运行也有赖于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之现实剖析

(一)两者形成冲突的原因

1.司法独立的特性本身就排斥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干预和影响。特别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舆论对司法工作应当保持一定的缄默。司法结果的形成是法官遵从内心的良知与理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判断,在这一判断作出的过程中,法官不应当受到除自己内心良知以外的任何影响。新闻媒体不全面的报道、不专业的判断、不适当的评论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影响。

2.由于舆论与司法的评判标准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法院和法官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专业性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是以社会一般大众的视角以朴素的正义观对案件进行评判。尽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致性,但是新闻舆论的放大效应通常放大社会公众片面的不专业的激情的判断从而给法院、法官带来较大的压力。社会大众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训练,其基于朴素正义观的判断往往基于同理心,在加上新闻媒体不全面的报道极有可能形成社会轰动效应,而做出错误的判断,最终给司法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3.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客观性和真实性虽然是其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营利性,新闻报道往往会有选择的报道,特别是新闻报道的形成过程,涉诉讼法案件的报道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并不会像司法系统那样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新闻媒体的认定和判断基本上就是通过采访双方当事人的片面消息,而受众并不会区分消息来源的真实合理性,而只是全盘接受与肯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断。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甚至在案件结果未出来前先行“裁判”,从而给法官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闻媒体报道中所报道的案件信息远远不够全面,没有遵循证据规则,只是从新闻的角度有选择的报道和获取信息,并且媒体所报道的信息并没有经过质证、认证就被假定为真实,这是不应当的也是不适当的。由于新闻的传播效应和舆论的浪潮效应,最后大家往往信任媒体不合理不公正的报道,最终反而认为司法系统的裁判是错误的、不公正的,认为司法是腐败的,不相信司法的权威。最终影响司法的裁判和判断。

(二)两者冲突之表现

1.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新闻报道受到的约束较少,其及时性特征往往要求对一个事件快速报道,此时准备性和客观性反而被放在次要位置,片面的报道加上社会大众的浪潮效应最终给法院裁判工作造成压力。这种天人侵犯性主要表现在:审判前片面报道涉案相关信息,给公众造成误导;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简单轻率表态;判决结果出来后对判决结果不负责任的批判等。

2.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中的侵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新闻媒体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影响,特别是新闻媒体欠缺必要的法律规范,标题党新闻媒体越来越多,部分新闻媒体追求舆论的轰动效应做一些不实报道。现在的情况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人员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受到侵扰的情况有之,被报道者受新闻媒体不实报道影响而受到侵扰的亦有之。最典型的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暗访,暗访是获取新闻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暗访往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并且通过暗访获得的事实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必须是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的。法院调查必须在公开透明情况下做出,而新闻媒体的暗访则无需如此,这导致法院和新闻媒体在认定事实上具有不对等性,新闻媒体通过暗访获得的事实可以公开传播而激起强大的社会舆论,但却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最终结果导致法院于社会的脱节。有的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凌驾于司法之上,干扰和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这些也都有违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3.司法审判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阻碍。司法独立虽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司法独立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然而在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中,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和司法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的监督采取一种敌视的态度,认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多余的、无用的,甚至人为的封锁消息,结果导致报道的不及时、不全面,反而起到反效果。有的地方司法机构则人为的选择信息,报喜不报忧,甚至夸大其词,文过饰非,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人为地阻碍了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监督。

4.新闻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新闻媒体本身是一个盈利行业,这就决定了其报道真伪往往会与利益挂钩。而其操作的越位、报道的真伪与其单纯追求眼球效应等行为在整个大环境下都驱动着群众对司法审判的不正当监督。有些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为了商业利润违背新闻工作的真实性原则,将新闻报道作为盈利工具,追求眼球效应,以眼球效应哗众取宠,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地报道新闻问题。往往片面报道,甚至负面报道新闻事件,给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困扰,最终的结果是影响了司法的公开公正。

三、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良性关系的理性建构

新闻媒体监督的自由和司法审判的独立都应该受到尊重,正如陈光中所言:“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是发挥社会民主与司法公正的权宜之策。

(一)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限

首先,新闻单位应当认识并尊重司法的特性。司法的特性表現在: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行使同,它具有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权威性等特性,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的。其次,司法审判工作不受外部干扰,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最后,应当坚持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能断章取义、不能片面、不真实报道。

(二)保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

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到司法工作应公开进行,应正确处理媒体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要主动澄清一些司法误区,避免错误报道广泛传播。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不能对新闻媒体持敌视态度,应当主动向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和事实,认真对待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也应当保持一定谦卑心态,传媒对于人民法院还没有审理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报道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带有一定倾向性来开展报道工作。在具体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不要侵犯相关工作人员的名誉和法院的公信力;而法院内部而言,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探索与新闻媒体接轨的新方式、新渠道,完善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经常性得通过新闻媒体向工作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常识。

(三)加强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媒体自律

新闻媒体不仅仅具有商业属性,同时还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人类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不能缺少新闻舆论参与,因而“公共服务”特性是新闻舆论的一个显著性特征。也正是新闻舆论的公共属性,新闻媒体又不能像纯商业机构那样单纯追求盈利,而必须对公众负责。J·阿特休尔在谈新闻媒介的思想体系时讲到,“新闻媒介为实现‘公众的知晓权服务;新闻媒介探求真理,反映真理;新闻媒介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 这对我们很有启示意义。媒体盲目追求利润或者盲目迎合公众,结果只能是给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丧尽公信力。所以,應当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在加强新闻媒体领域法治建设的同时,加强新闻媒体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建设。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公众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正在经历着各种变化和矛盾,利益调整中的失衡、价值准则的缺位、非公正现象的冲击等带来的迷茫和冲突都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不能袖手旁观,也不能一味地迎合公众,尤其是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应该站在理性的高度,通过一系列科学化、完善化的报道和评论引导公众认识真理,摆脱谬误,在此基础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向公平、正义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正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

(四)媒体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我国应尽快出台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相关法律,如《新闻法》《新闻媒体监督法》等,在保障媒体及记者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规范其行为操守,在其制约其权力的滥用的同时保证其作正面报道。另外,新闻界还应加强与法律界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新闻法律顾问和咨询机构,提供具体的新闻法律服务和援助;新闻从业人员要自觉提高其法律修养和素质,还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有群众观点,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又要做到实事求是,保持新闻的真实性,学会在法律保护和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明确司法、行政等部门对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和特性,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合力共建舆论监督保障体系等。

(五)改善媒体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媒体内部运行机制也会影响到媒体能否真正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我国应进一步推进媒体组织自身的改革,包括职能结构、运作机制、劳动关系等诸多方面,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媒体重要事件的报道原则、民主协商制度、编辑权制度等。

四、结语

在协调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时,应该看整体的社会效益,如果对社会有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应受鼓励。如果新闻媒体监督被不当行使时,便会损害司法公正。对于“复旦投毒”案和“药家鑫”案,新闻媒体更多的不应该是指责司法机关行为妄加评论,孰是孰非都应该公正得予以引导,而不是只为眼球效应。我们也应当给舆论监督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改善舆论监督的环境,在法律上给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更好地推动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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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来源: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7-03- 27/101070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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