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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2017-09-02李海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摘 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价款拖欠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宗旨、性质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农民工

作者简介:李海霞,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及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87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这一条款,客观上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或者说是法律渊源。《合同法》虽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上仍然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具体的司法实践。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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