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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2017-09-02邹艳琴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当前关于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几种学说,在阐明其各自不足之后,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二者在规范评价上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而得出两者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为预害对象设立了实质危险。并在后文中通过对“实质危险”的分析,梳理了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能犯的区分法理、处理方法。

关键词 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 实质危险 不能犯 预害对象

作者简介:邹艳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政府法制方向)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7

一、引言

事实认识错误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疑难颇多的一部分,其中作为舶来名词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多年来学者的研究多聚讼其在刑法中的位置,而司法实务工作者却为二者的认定感到颇为棘手。一方面,二者的研究受制于当前不同理论体系而稍显复杂,另一方面又因为二者有著截然不同的规范评价结果,关乎犯罪是否既遂、一罪与数罪而意义重大。

可以确定的是,在规范结果上,学界的观点已经十分明晰。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则成立数罪的想象竞合,按照法定符合说则构成犯罪既遂;认识错误不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构成犯罪既遂。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区分方法上,司法实践中似乎出现了新的难题,对此本文将试论一二。

二、传统区分路径与不足

(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按照传统定义,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不存在错误认识,由于客观行为致使危害结果出现偏差,因为实害对象与预害对象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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