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判定的法律实证分析
2017-09-02赵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摘 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定在刑法总论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因果关系的判定又一直是刑事法研究中的难点。因果关系的判定价值在于确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被告人以及定罪量刑。而因果关系的判定主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即行为导致结果的案件,其中要注意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分为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条件说 介入因素
作者简介:赵悦,山西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相关。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8
一、前言
刑法因果关系贯穿行为到结果的始终,理论上结果犯的成立都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查明却往往存在难度,这就需要不断明确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进而明确结果发生的原因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而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的查明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结合。笔者认为,判断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结合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分别适用的情形进行分析。
条件说中,危害行为是因,“危害行为是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对法益不创设实际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日常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危害结果是果,危害结果的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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