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
2017-09-02黄长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摘 要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阻碍因素。本文首先阐述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要求,然后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实施的保障条件,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关键词 民事赔偿 财产刑 救助
作者简介: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以及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6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要求分析
本文在分析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要求时,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详细来说主要包括:
(一)行为同一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要受到“行为同一”的限制,本文认为这一适用条件存在一定的商榷。依据《合伙企业法》,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在于强调责任人财产数量的不足,但并没有关注是否为同一行为导致,因此只需要满足责任人财产不足就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看出,如果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受到同一行为限制,那么会侵犯民事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民事赔偿优先方面表述为“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并没有强调是否为同一行为产生。
(二)财产刑责任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财产刑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并不适用于财产交付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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