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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2017-09-01柴勇

新会计 2017年7期
关键词:核算事业单位主体

柴勇

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巨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但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为此,本文对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创新、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主要创新

(一)规范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

目前,我国对“公共基础设施”尚无公认的定义。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定义为“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准则中,也不存在公认的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表述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二)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主体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的定义也与此相同。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未入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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