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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权力”清单是限权的放大镜

2017-08-26佚名

领导文萃 2017年16期
关键词:制度

佚名

一个地级市的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一个地市级的招投标办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就先后收受贿款达1060.9万元,一个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可以分十余次从专用账户中窃取共9400万元基本建设专户资金而不被察觉……在近年反腐败斗争中,出现了一系列小官巨腐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综合起来看,这些巨腐小官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官小能量大”,不仅凸显了反腐工作一些新的重点、难点,也暴露了此前在约束“微权力”上制度机制等方面一些漏洞、盲点,为强化新一轮反腐工作标识了要点、突出了方向。

人们常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越来越成为共识的是,要有效约束权力,治理和预防腐败,根本上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治理“微权力”腐败同样如此。针对小官巨腐,江苏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探索的“微权力”清单最近颇受关注。为防止权力不大但不易受到监督的普通工作人员利用制度不完善之处进行腐败犯罪,该院开展“微权力介入式预防”,以及时、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

无论是“小官”也好,还是“微权力”也罢,仅从称呼上就可见其不大显眼。具体到职位上,这些局长、科长乃至股长们位于行政层级的底端,处于权力的“末梢”,是名副其实的基层。同时,比起动辄关系到千万元项目的审批部门来说,其可供调配运用的资源也相对有限。正是因为“微小”,往往不那么引人关注,细水长流、日积月累反倒成了“巨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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