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中行政机构职权配置的缺陷与完善
2017-08-25谭迎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谭迎亚
摘 要:如何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做到权责清晰,利于其各司其职,成为当代国家治理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由人大收回对部门组织职权的配置,建立健全部门行政组织法,是依法界定各部门法定权限,理顺权力关系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行政组织法;行政权;职权法定;法律保障
目前,职权交叉、权限争议存在突出问题,一项具体的行政职权,常涉及数个各自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单行法中的规定又不明确,造成有利都争、无利尽回避的局面,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冲突,已成为当前阻碍依法行政的主要因素。
因此,有必要客观审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立法,建构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应先以人大收回部门组织权为基础,进而再以合适途径解决行政机关职权冲突问题。
一、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构职权配置的现状和缺陷分析
(一)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中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宪法》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二是专门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法规;三是一些单行法律、全国人大的决议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组织的规定。
若不考虑2003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现行法几乎还没有部门组织单行法,大量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律问题均被排除在行政组织法的规范与调整之外,这些客观上导致了不同政府部门间对行政职权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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