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2017-08-25巫万丽李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巫万丽+李达
摘 要:我国的廉政建设过程中重要环节就是有效地打击渎职罪,而渎职罪的主体一直是司法界极具争议的问题。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本文分析了渎职罪主体中若干问题,期望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一、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对于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一共是三种解释。一种是履行行政职能和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时的工作人员。一种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一种就是在国家机关设置的类似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总结来说渎职罪主体主要就是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
二、渎职罪主体的具体界定
渎职罪主体在立法需求上扩大了适用范围,主要是符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国家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中存在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国家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次,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亵渎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为就不属于渎职罪。最后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是合理获得权力,权力获得主要是法定、委托、委派三种手段获得权力。所以,符合三个条件就能界定为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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